李长安:铲除“霸王条款”横行的土壤

2014年02月15日07:30  环球时报

  横行多时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餐饮业条款,现在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上述“霸王条款”均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这就赋予了消费者抵制“霸王条款”、维护正当权利的法律武器。针对国内市场横行的各种“霸王条款”做好“以法治霸”,将让国内消费者真正享受到优质产品和服务。

  近年来,中国的市场环境不断发展,规模快速扩张,但低劣的服务质量一直是消费者诟病的“软肋”。特别是其中的各种“霸王条款”,让人愤怒、无奈。“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等条款,直接降低了人们对餐饮企业服务质量的观感。

  事实上,除了餐饮业,

  “霸王条款”一直以彪悍的语调存在于中国各行业领域中,它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出现,有各种表现形式。店堂商场中不经意挂出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最终解释权归××单位”等等告示,都意味着将有消费者因此被无理侵害。从店家角度看,“霸王条款”能让经营者逃避应尽的义务,扩大自身的权限;同时,还能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利用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这么多好处,难怪它们甘之若饴。

  面对“霸王条款”,绝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了接受和沉默,只有极个别人挺身而出与之单打独斗。然而总体来看,中国社会始终缺乏与“霸王条款”斗争的风气:作为弱势群体的普通消费者,在冗长的审理程序和高昂的官司费用面前望而却步;而一些公款消费则根本不在乎这点小钱,成为纵容“霸王条款”泛滥的助推器。

  要培育这种风气,使消费者真正获得尊重,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显然最有效。我国虽然早就颁行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它们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规制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对消费者救济性的条款。此次最高法的明确说明,算是“以法治霸”迈出的重要一步,必然鼓励消费者依靠法律武器反击“霸王条款”。

  不过,光有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执法者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职责,依据法律严格管理、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对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商家施以经济、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各种形式“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在反市场垄断、消除市场信息不充分方面下大力气,这样才能彻底铲除中国市场“霸王条款”横行无忌的土壤。▲

  (作者是对外经贸大学教授)

(原标题:铲除“霸王条款”横行的土壤)

(编辑: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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