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震:公用事业该从“兰州模式”中醒醒了

2014年04月21日07:24  环球时报 收藏本文

  刘  震

  兰州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让人们开始反思曾经备受推崇的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兰州模式”。

  2007年8月,法国威立雅水务公司入股兰州供水集团,组建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该项目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3.5亿元、增资额1.4亿元,威立雅水务公司共出资17.1亿元,项目溢价水平受到业内高度关注。威立雅的这种高溢价收购方式被称为“兰州模式”。当时有报道称该模式实现了“政府成功达到目标、投资者将获得多重收益、企业发展且职工受益、供水用户获益”。这种模式也被很多地方政府复制并被专家学者赞誉,“将进一步提高公用行业运营效益和服务水平”。但好景不长,合资后第二年,威立雅就提出目前水价低于供水成本,申请水价上浮49%。也正是这个在水务市场上得到推广的“兰州模式”,最终导致全国数十个大中城市水价齐声喊涨。

  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通常被视为公用事业,属于非竞争领域。反观以“兰州模式”为代表的某些地区公用事业的改革,不得不说是对民营化的一种迷思。改革要顺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要同时照顾到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无视公用事业的基本特性和发展规律,仅仅着眼于诸如财政收入在内的短期政绩目标,甚至作为个人的政治资本和牟利工具,问题必然会在或短或长的时间内爆发。

  要打破这种迷思,唯有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充足的公共品供给。从这一层面来看,我国政府职能的发挥还有很大的空间。以教育为例,2012年我国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为4.28%,刚刚实现1993年的承诺。从公共品生产层面来看,有一些公共品可以从市场中购买,如教育、医疗等,但是水、电、气等应该由国有企业直接供给。二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特别是涉及民生问题时。目前我国在监管的治理体系、法治建设等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在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之前,市场决定性作用也不可能有效发挥。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和消费者作为市场两个主体,消费者往往是弱势一方。政府必须坚定地确保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到现在为止,兰州市政府也没有出台针对消费者的赔偿方案和针对企业的惩罚方案,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作者是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编辑:SN090)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 刘雪松:不能用鲜血来推动法治的进步
  • 石述思:中国式下流
  • 新京报:船长逃命和教师自杀,“国民性”的两面?
  • 钱江晚报:2000万与14万,区别在哪里
  • 北青报:“被中产”非民众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