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农:母亲公路扔幼女不是“家事”

2014年05月01日01:59  京华时报 收藏本文
在一些人的心中,父母给予了子女生命,也就有了对子女“生杀予夺”的大权 在一些人的心中,父母给予了子女生命,也就有了对子女“生杀予夺”的大权

  本报特约评论员燕农

  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完善我们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并培育儿童权利不可侵犯的社会共识与自觉,来遏住狠心母亲的“凶暴”之手。

  4月29日,浙江慈溪市一国道发生一起幼女被扔至公路中间遭车碾轧致死事件,犯罪嫌疑人胡某系幼女母亲。目前,胡某已被公安机关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同时将对胡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有目击者称,这位母亲因与丈夫吵架,才做出如此人神共怒的举动。但这一说法,尚未得到公安机关证实。无论是胡某精神有问题,还是夫妻之间吵架,抑或是背后另有缘由,这样一起让人不敢直视的事件,都深深刺痛了社会人伦之心,在呼吁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严惩的同时,有必要冷静思考如何遏制狠心母亲的恶。

  有专家认为,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监护是“家事”而非“国事”。事实上,在一些人的心中,父母给予了子女生命,也就有了对子女“生杀予夺”的大权,而外人不便干涉。但在现代立法理念中,父母与子女应该是平等的家庭成员关系,其不仅是“私法关系”,同时也是受国家保护的“公法关系”,而无论孩子多么幼小。

  正因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诸多国家,都建立了监护权撤销制度。美国的《儿童虐待和处遇法案》规定: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举报的义务;医生、护士、教师、警察遇到相关情况负有法定举报义务,未举报者以失职论。通过这样一套制度设计,构建了最大程度保护儿童不受侵犯的社会体系,更重要的是让儿童权利不可侵犯成为社会共识。

  但我国的监护权撤销制度,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依法启动监护权撤销程序。显然,这方面的儿童权益保护尚不彻底,而且法规条文操作性不强——对没有安全履行监护职责能力的,法律并未界定监护权利与撤销。

  慈溪事件中,若胡某精神有问题,本就不具有安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若因夫妻之间吵架,也需要有一种禁忌约束其不敢将怒火撒向年幼的孩子。所以,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完善我们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并培育儿童权利不可侵犯的社会共识与自觉,来遏住狠心母亲的“凶暴”之手。相关报道见11版

(原标题:母亲公路扔幼女不是“家事”)

(编辑: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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