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磊
有媒体报道,近日有6名外籍男子在北京工体外对一名中国醉汉做出各种侮辱性举动,还对路人做出挑衅手势。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事件不仅已经侵害到这名醉酒中国人的人格和人身权利,也构成滋扰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上述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做出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对于触犯法律的外国人还可以做出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的决定。
上述事件反映中国立法、司法及执法机构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在华外国人违法行为的约束和惩罚。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外国人来中国旅游、学习或工作已很平常。据公安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13年上半年外国人出入境达到2538.42万人次,其中入境1277.07万人次。出于经商的考虑,不少外国人长期居住在广州以及浙江义乌等地,其中也不乏许多逃过官方登记的非法移民。从一定程度上看,中国正在成为一个移民国家。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们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推进中国人与在华外国人在遵守法律与适用法律方面的平等待遇。事实上,在华外国人的一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并未依法受到处罚。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对在华外国人轻微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姑息心理,认为可以酌情给予外国人以较为宽松的处罚标准,以此来体现中国对外国人的友善和宽容态度。但是,“宽容”并不等于“纵容”。一般而言,在华外国人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其中也有喜欢惹是生非甚至犯下严重罪行的。因此,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对触犯法律的外国人进行处罚不仅不会损害中国人友善的形象,还有利于清除在华外国人队伍中的“杂质”。二是“怕麻烦”心理作祟,处罚外国人势必惊动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需要依照规定流程向上报备案件,还要配合相关国家领事官员的工作。根据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在华外国人遭受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时,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有权利探视被拘留或逮捕的外国人,出席并旁听中国人民法院的开庭审判,必要时还可以就外国人所接受的处置与中国相关机构进行交涉。这种情况下对在华外国人进行处罚或拘留必然引出一系列的复杂手续和程序。同时,考虑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现状,很多基层公安机关可能还缺少具备外语沟通交流能力的人员,这也造成实际工作环节的诸多不便。
然而,这些不足不能成为放纵在华外国人违法行为的理由,它反而说明我们今后应该加强公安机关基础部门人员素质的提升,以适应全球化时代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安宁的新挑战和新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项基本原则既适用于所有中国人,当然也适用于所有在华外国人。▲(作者是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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