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此,香港社会的反应肯定是不一致的,这完全可以理解,因为香港是一个具有高度自由特性的多元社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其通过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决定》通过的重大意义在于,中央依据香港现实,提出了普选底线,以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从这层意义上看,它具有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息纷止争,“一锤定音”的作用。
香港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强调这个社会的法治特性,就是要求香港社会本着法治理性去面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而不是用非理性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占领中环”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是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治的。
香港社会也是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这一利益多元的社会特性决定了不同利益主体在普选问题上具有不同的诉求,但在国家对香港的政制发展作出了明确的原则规定的情况下,香港各种利益主体就应该调整自己的诉求,因为中央作出这一决定是基于国家整体利益和香港社会的整体诉求考量的。
香港还是一个具有高度自由特性的社会。香港社会的这种自由特性是允许人们就问题表达不同观点的,而香港社会的高度开放性也为各种不同观点的表达提供了方便。然而长期以来,香港社会中有少部分人不愿意正视中央和特区之间的政治关系,他们要么将“一国两制”整体政策中的“一国”与“两制”对立起来理解,要么曲解中央与特区关系,致使香港社会不断出现挑战中央权威的声音和行为。这是不符合“一国两制”政策中“一国”是“两制”前提的基本政治内涵精神的。笔者在此列举香港社会的三大特性就是要说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后香港社会可能出现的反应以及在《决定》框架内香港社会逐步凝聚共识过程的艰难性。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是严格遵循基本法的规定的举动,而不是一种率性行为,它对于那些试图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摆脱基本法轨道而另搞一套的主张是一种断然否定,充分显现出国家走向法治,捍卫法治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中央对于香港政治发展的主导权。
然而,根据现行制度规定,香港真正实现普选还有几步要走,其中最为令人关注的是香港立法会必须对行政长官普选方案以2/3多数通过,而香港的泛民主派议员掌握着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在立法会中获得通过的关键少数,在香港社会对普选方式争议如此之大的现时社会条件下,如果想要使普选顺利通过,恐怕还有大量凝聚共识的工作要做。否则,香港的普选就有停滞的风险,这对于包括香港广大市民在内的理性各方而言,无疑都是一种不愿意接受的结果。
中央对于香港发展民主政制,方向是十分明确的,态度是十分积极的,原则底线也是十分清晰而坚定的。香港社会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存在的严重分歧也是明显的,如何使行政长官普选得以真正落实,就需要香港社会各方本着以香港发展的大局为重的精神,弘扬理性,抛弃成见,切切实实在《决定》的框架内商讨出普选的具体实施方案。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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