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 铸
一段时间以来,英国方面有些人频频拿《中英联合声明》(下称《声明》)说事,宣称对香港负有责任。更有甚者,英国议会下院外委会最近还嚷嚷着要派团赴港,就《声明》在香港的执行情况开展所谓“调查”。上述论调和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不妨仔细捋一捋。
首先,英方主张于法无据。《声明》对中英双方权利义务做了清晰划分,英方根据《声明》享有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声明》共8条、3个附件。第一、二条是最核心的条文,以各自声明、相互衔接的方式明确了中英双方在1997年7月1日实行香港政权交接的共识。在政权交接后,这两条已履行完毕;第三条及附件一是中方以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宣布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及有关具体说明。该部分内容不涉及英方,对英方而言不存在履行的问题;第四至六条和附件二、三以中英共同声明的方式,规定两国在香港过渡期的有关安排,包括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设立和运作等。这些内容随着香港回归和各项后续工作的完成也已履行完毕;第七、八条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关于实施和生效的条款。
可见,《声明》没有任何条款规定英国在香港回归后还要对香港承担责任。英方无权再依据该文件对香港提出新的权利义务主张。按照《声明》,英国与香港的法律联系,最迟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2000年1月1日终止工作之时已不复存在。
其次,从《声明》的谈判过程看,英方早在中英谈判初期就已提出过对香港负有责任的论调,但遭到中方坚决反对,终以失败收场。1982年9月,英方提出,英国政府一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履行着对香港的道义责任,港人的信心寄托于英国的行政管理,并相继抛出“主权换治权”、“香港共管”以及在香港的“作用”、与香港的“联系”等主张和说辞。但中方坚定表明,在香港实行什么方针政策,纯属中国内政;中方出于中英友好和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考虑,愿意向英方做个介绍,听取英方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但宣布这些方针政策的主体只能是中国政府,而不是双方。在中方有力批驳下,英方最终明确表示“不打算就英国和香港的联系提出任何与1997年整个香港的主权和管治权必须归还中国这个前提相冲突的建议,更不打算建议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英国政府之间在任何级别上建立任何权力或汇报联系”。这正是中英双方最终达成联合声明的前提条件。英方一些人企图老调重弹,用所谓“道义责任”混淆视听,注定不可能得逞。
香港回归后,中方在《声明》中单方面宣布的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均已在《基本法》中加以规定并得到落实。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也不存在所谓“道义责任”。如果一定要说英国负有某种责任的话,也只能是负有遵守不干涉中国内政等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的责任。▲(作者是国际问题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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