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法学界许多朋友爱讲:依宪治国就是宪政。但中央又明确提出:中国不搞“宪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按法学界朋友们所说,宪政就是依照宪法治国,那当然没问题。但现实没有这般单纯,在当下中国“宪政”大有来历,这背后包含着一个政治盘算。
1989年后,西方一些势力进行了反思,他们得出结论在短时间内通过发动社会运动改变不了中国现行制度和政权,需要改变对华策略,“宪政”即是其中一个方案。90年代初起,在一些西方基金会支持下,首先在流亡海外的“民运”人士中搞起“宪政”热,目的是“把宪政话语提升成了中国知识界的公共话题”,“在中国进行一次宪政文化扫盲”。这股“宪政”热在2003年的所谓“民间修宪”时达到了一个小高潮。这里的“宪政”究竟是什么意思,简而言之,就是“用宪政驯服统治者”。当然,这还只是理论上的阐述。一旦中共接受了“宪政”的说法,接踵而来的,就是进一步提出落实“宪政”的具体措施——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又为何意?其实那是个“台湾经验”。当年台湾“民主化”运动有两大路径:政治诉讼与基层选举。台湾民进党中有“锄头派”与“镰刀派”之说,所谓“镰刀派”就是以谢长廷、陈水扁为首的律师团,为“锄头派”即“美丽岛事件”受刑人辩护。台湾“民主化”进程中,政治性诉讼为反对派提供了一种合法而精准的政治手段,不断设置社会议题,聚人气,练队伍,使民进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最后取得了政权。西方某些势力希望在中国如法炮制,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期,以“宪政”名义,以维权为由,将个别问题普遍化、将一般问题政治化,上纲上线,发起政治性诉讼,凸显矛盾,扩大分歧,制造对抗,并最终把对抗从法庭引向街头。这样的“戏码”在台湾,在许多发生“颜色革命”的地方屡见不鲜,西方某些势力早已驾轻就熟。
我想,中央坚持不搞“宪政”,正是不搞这样的“宪政”。这和主张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显然不是一回事。中国正处于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关键时期,这同时也是社会矛盾最多、最为复杂的时期,我们要用宪法和法律规范社会行为,用法治来调节社会关系,但要特别防止社会矛盾政治化。宪法要付诸实施,但我们也应当懂得,宪法是一部历史。社会准则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条件的。放眼世界,哪个国家的宪法最终变成可实施、可操作的法律不是经历了漫长的社会进程?我想这也是中央慎重对待“宪政”这类概念及其宪法司法化问题的一个背景吧。▲(作者是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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