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平:将民间对日战争索赔进行到底

2014年12月18日07:29  环球时报 收藏本文

  潘国平

  上世纪90年代,在社会各界和部分日本律师的积极支持帮助下,强制劳工、慰安妇、细菌战等二十多个受害人团体在日本东京等地提起对日索赔诉讼。由于日本政府奉行右倾政策,首相及内阁参拜靖国神社,导致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在日本寻求司法救济全军覆没,中国战争受害人处于极度绝望的境地。

  2014年12月13日,中国国家公祭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隆重举行,习近平在大会上指出:侵华日军一手制造的这一灭绝人性的大屠杀惨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上“三大惨案”之一,是骇人听闻的反人类罪行和侵略罪行。南京大屠杀30万受害人铁证如山,东京审判已予确定,日本政府矢口否认南京大屠杀,至今南京大屠杀30万受害人没有得到日本政府道歉和赔偿。天理难容!

  为此,笔者呼吁中国政府应调整对待对日索赔的立场:

  根据国际法,对于日本的司法不公,在侵华战争受害人用尽日本司法救济手段之后,中国政府可以进行外交保护,通过外交施压,甚至可以尝试在国际法院控诉日本,迫使日本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和应诉。在世界法律中心海牙,揭露日本惨绝人寰的罪行,为中国5000万战争受害人争取到一个正义的判决。

  积极支持民间索赔在国内法院起诉。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如果想要继续到底,转到中国国内法院起诉也是一个可行的途径。2012年10月,15名“重庆大轰炸”受害者或其遗属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日本政府向受害者公开谢罪并进行赔偿等。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中国法院,对于民间对日索赔完全可以行使管辖权和审判权;此外,可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解放军军事法院审理战争赔偿案件最为合适。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均是由军事法庭进行。中国法院审理对日索赔,需要适用《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海牙公约》《日内瓦公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罗马公约》等一系列相关战争问题的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解放军军事法院受理能更加准确适用条约,作出公正的判决。

  尽快批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明确中国在国家豁免权立场由绝对豁免原则转向相对豁免权原则。2004年9月中国政府已经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六类情况不能享有司法豁免权,其中国家侵权行为,战争犯罪作为最严重侵权行为,不能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政府在最近立法中,剥夺恐怖犯罪的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因此,日本的战争罪行不能获得司法豁免权。便于各级人民受理以外国政府和国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为被告的案件。

  携手东南亚二战受害国家和人民,共同杜绝日本军国主义复活。二战以后,东南亚各国没有得到充分的赔偿,包括民间对日索赔。携手东南亚受害各国,共同追究日本战争责任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特别是杜绝日本政府参拜靖国神社。建议在联合国大会或者安全理事会提案,禁止日本政府参拜靖国神社,共同维护亚洲和平▲(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所教授)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南京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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