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阳光化机制下实现司法公正

2015年03月06日07:39  环球时报 收藏本文

  贾 康

  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在全面实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提升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有效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这客观上需要在司法改革中,依靠信息公开等制度建设,把司法权力真正关入法治的笼子,使其在阳光下正常行使,服务人民。

  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的问题依然严峻,形成错案冤案的一些例子和其他种种司法不公与腐败问题,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销蚀剂,使公权体系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美好愿望和应努力的目标,但现实中总难完全实现,关键是应以最大努力降低司法不公的发生率,特别是最大限度防止出现当事人“无处讲理”的绝境,以防矛盾激化走向极端。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愿望”的客观的、紧迫的需要。

  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必须在司法改革中积极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以“透明度”匹配“司法公正”机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已作出了总体指导部署,并把已有多年讨论的“独立司法”概念表述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学理角度解读,独立司法不是为独立而独立,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领导干部干预”等以维护司法公正。但任何独立权力都不可以设计为无限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公权力在司法环节上一旦“完全独立”,便也可能被扭曲和滥用。实际生活中,既有不独立而“长官意志干预”、“权力干预”的问题,又有具备独立性后自由裁量而徇私枉法的问题,各种司法不公的案件也往往会发生于后一种情况。手中执公器的司法人员,也有可能由于私利驱动等原因而违背司法公正。必须以司法审判相关信息的透明度,来实现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制约,并在司法过程中力求实现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机制的结合。

  为力行司法信息公开、矫治和防抑司法不公,我建议:以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为原则,构建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制度。审判依据、程序和生效法律文书都必须及时公开、并接受公众质询,力求以“阳光化”机制把司法人事“独立”时可能枉法的“无所谓”,变为“有忌惮、不好意思”的“有所谓”,也以此促进“办案责任制”不致流为空谈。

  积极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制约司法的人民陪审员制,使陪审员实质性“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以有效实现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各地各级检察院对法院制约的有效性,需体现在抗诉的可获得性及程序透明、公开上,改变抗诉无门、司法系统内“官官相护”式令人望而生畏的局面,也由此减少大量上访情况。

  中纪委应把巡视组这种机制,覆盖于问题案件的“苦主”或有关群众,高透明度地形成防抑司法不公的震慑机制与有力制约机制,长久制度建设上则可借鉴“廉政公署”经验使此种机制常态化。▲(作者是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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