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审议阶段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组织考生作弊罪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罪。如果通过,应能够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
7日,有媒体以“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参加高考曝光跨省团伙”为题报道了有团伙组织在江西实施高考替考事件。随后,九江警方抓获南昌替考事件犯罪嫌疑人彭某,与此同时,高考作弊案头目赵某浮出水面,全案其他多名嫌疑人到案已指日可待。
替考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无疑可归咎于“低风险,高收益”。之所以说高考作弊行为“风险低”,是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惩治高考作弊行为的法网不够严密,也不够严厉。
在现行法律中,1995年的《教育法》规定,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此柔软的规定显然对舞弊者毫无压力。教育部2012年修正过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治理高考作弊行为的直接依据。该办法倒是从第6条到第17条都规定了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但对于作为主要当事者的学生和老师,主要还是给予政纪处分。尽管该办法有多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刑法》的规定。
从以往看,各地对高考作弊案的定性,主要适用伪造证件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但适用这些罪名明显没有打到高考作弊行为的痛处。
相较而言,国外对“枪手”的制裁则严厉得多。在美国,对于在托福等全国性统一考试中的作弊者通常会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英国,2009年两名学生在大学入学英语测试中,因找人替考而被捕,分别被判处6个月徒刑加驱逐出境。就在不久前,美国检方对15名在美国大学入学等考试中实施舞弊的中国学生提起诉讼。15名被告人被控罪名包括合谋、伪造外国护照、邮寄和通信欺诈。
如今,在严惩高考舞弊行为的呼声中,增加刑法罪名以“对症下药”无疑是一条正确的思路。实际上,已在审议阶段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增加了有关考试作弊犯罪的条文,具体包括两个罪名,即组织考生作弊罪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罪。而且,对于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以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相关考试试题、答案的,也要以组织考生作弊罪论处,以上犯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一旦上述刑法修正案通过,对由“枪手”、考生、家长、组织者、监考人员以及更多关联人物参与组织、策划的高考舞弊行为,应该能够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
当然,组织国家考试作弊的行为入刑以后,其防治作弊的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特别是对于容易受到社会呵护的“师生”、“家长”们,司法是否下得了手,也是到了接受考验的时候。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原标题:防高考舞弊应增加刑法罪名)
文章关键词: 高考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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