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高:“地铁激情戏”不违法但失德

2015年07月22日02:39  新京报 收藏本文

  第三只眼

  尽管此次沈阳警方认为这对青年男女不构成治安违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应该谴责。但面对道德问题,法律应该保持谦抑,不应压缩道德的空间。

  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7月21日下午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在地铁车厢内上演大尺度亲热戏码”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不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未进行工作调查”,“希望市民在公共场所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社会公德。”

  在“优衣库不雅视频”尚未尘埃落定之际,沈阳的这对青年男女又上演了大尺度的“地铁激情”,从照片来看,那场面,着实会令周边乘客感到尴尬、不爽以及不适,以至于有的网友质问:“能不能照顾下其他乘客感受?”

  性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性禁忌和性道德,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是产生了性的羞耻感,形成了性行为的非公开化原则。而一旦打破了性的非公开化原则,那些为性而为的扩散、传播行为均会受到相应的否定评价。

  因此,上演“地铁激情”的青年男女的行为,其性质属有伤风化,之所以会令其他乘客不爽、不适,原因就在于这违背了性的非公开化原则,侵犯了人们的羞耻感,妨害了社会风俗。

  只是,现代法律与道德有着严格的分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仅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严格按法律文义,这一“地铁激情”行为确实尚未严重到该受法律处罚的程度,也较符合法律的谦抑精神。不过,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对于一些严重的妨害风化行为,是否还需要相关的法律规范?

  此次沈阳警方对这对青年男女未展开调查,并认为其不构成治安违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应该谴责,不值得非难。这出“地铁激情戏”,是失德,还是违法,法律与道德都会有自己的考量标准,那就是:面对道德问题,法律应该保持谦抑,不应压缩道德的空间。

  □刘高(律师)

(原标题:“地铁激情戏”不违法但失德)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地铁 道德 激情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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