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衣库试衣间视频事件发生后,作为法学界一员,笔者与朋友对此也多有讨论。不过近日读到《新京报》刊登的金泽钢教授《试衣间应是“公共场所”》一文,令人诧异,而需向其请教。
金教授的核心观点是:(1)公共场所的标准是“进出对象的不特定性”,他还举了公共厕所的例子。(2)认为试衣间内发生性爱,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但问题在于,试衣间也好,公共厕所也罢,关上了隔间的门,外人根本就不知道里面发生了何事,怎么就扰乱了治安?
对于试衣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很多法律界人士尚未发声。但公共场所内他人无法窥视的封闭空间不算公共场所,在逻辑上不难理解。确切的说,这种空间算作是临时住宅。人身权法意义上的住宅不限于自有产权住房,短期租房、宿舍、旅舍、车船包厢等相对封闭、具有明确界限的空间均构成住宅。其法律意义在于:住宅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具有排他性地占有、使用该空间的权利,免于他人包括公权力非法搜查、窥探的权利。换言之,其在住宅内的行为除非本身就有违法性(如在家制毒),就一律不受公共治安法的评判。2003年著名的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便是此理。如果是两成年兄弟无聊看黄碟,警察也是不能入室的。
的确,试衣间和公共厕所隔间几乎是临时住宅的极端情形,也受到很多限制,诸如空间狭小,很难展开真正的居住活动;不能长期占有。但在隔板插销关上的一瞬间,其空间占有人就在一段时间内拥有了在这一小片天地的自主权和隐私权。
本案青年们在试衣间内的行为的主要问题,其实是违反了惯例地不当使用了优衣库的财产(就像躲进公共厕所隔间里抽烟),但绝非扰乱了治安。不过公开上传性爱视频,则可能构成违法传播特定物品。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标题:试衣间怎么能算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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