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当“恋爱”遭遇“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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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14:27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周士君 人常说,热恋中的有情人往往“弱智”,因为双方都在争着表现以赢得对方好感,故而行为上情感的成分多于理智。可如今出现反常态者,一对热恋的男女异常冷静地签订了“恋爱合同”。 为保障双方权利热恋男女签合同 据《江南时报》9月11日报道,重庆市一对热恋男女,为保障双方在恋爱中的最大利益,聘请律师为其拟订了一份“恋爱合同”。从约会形式、约会内容、恋爱费用支出、保密到违约责任等项条款,“恋爱合同”中一应俱全。如此看上去不伦不类的“恋爱合同”,其实反映的是经济人与有情人的错位。 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一种本能,但在处理不同的社会关系时,这种利益的追求却往往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比如,在处理与自己热恋的情人这一人际关系时,假若哪怕是其中的一方,在经济利益上“锱铢必较”,甚至像谈生意一样谈恋爱,那他们则十有八九会不欢而散。因为在恋人间,调节彼此关系的杠杆首要的是志趣和情感,而不是利益和金钱。如果对此把握不好,很可能导致人际关系的错位和紊乱,最终形成恋人不像恋人、伙伴不是伙伴,不伦不类,尴尬收场。 恋爱不成争利益取证可能是难题 恋爱更多的是一种情感行为,而情感的东西是难以用合同规范的。当然,在恋爱的“清醒时段”签下这样一份“恋爱合同”,而且又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同中涉及的权利条款,想必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假若双方的恋爱一旦谈不拢,又反过头来根据当初的合同条款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执的事项很可能没有第三人在场见证,如何取证便成了一个大难题。故而所谓的“恋爱合同”,至少存在这样的操作瓶颈。因此,双方精心签下的“恋爱合同”很可能遭遇这样的结果:要么是双方关系发展得极为密切而使合同自动失效,要么是关系破裂却因许多问题无法取证而使合同的履行搁浅。 恋爱双方涉及的事情并不是什么都能借助合同或金钱说得清的。当然,“恋爱合同”当事人把有情人错位为经济人,最严重的后果不过是使双方感情受些伤害,而若换了某些握有实权的官员,在处理与其情人关系时也来个经济人与有情人的错位,那么,这样的错位就很可能使国家或公众的利益受损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