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为救自杀者“劳民伤财”并非不值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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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14:35 中国经济时报 | |
-------------------------------------------------------------------------------- 作者:魏文彪 9月12日下午有人爬上广州环市东路广安大厦前的跨路铁架上自杀,结果造成环市东至 李文提出《不能用城市设施进行“自杀秀”》是担心造成城市公共资源的浪费。用心虽然良苦,但这种“劳民伤财”是否不值却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要澄清的一点是,不管这种爬上工地塔吊行为是否是场“自杀秀”,都不能表明这种大营救是没有必要的。大家所以会自发行动起来进行营救,肯定是因为当事人当时确处于相当危险,随时会被失去生命的境地当中。能说此时进行营救是没有必要的吗?退一步讲,即便当事人并非是真的想弃命而去,但站在那个位置,能完全排除一失足就掉了下去的可能吗?仅从这点考虑就并非没有必须予以营救的理由。更何况彼时彼地又何从去判别是否是一场“秀”?面对一个生命在飘摇之中摇摇欲坠,来得及或说应当不紧不慢地去对此进行甄别吗?万一判别错误,造成生命的消逝怎么办?所以说不管是否是场“自杀秀”,在第一时间尽可能地调动各种必要资源进行营救都是非常有必要的。为防止最坏情况发生,这种“劳民伤财”并非不值得。 调动警力去劝服自杀者又有何不可?警察的职责不就是防止人民生命健康免受不必要损失吗?政府部门本就是为社会服务而设,营救处于危险当中的生命本就是在履行职责。“虽然”欲自杀者最后走下了危险平台,但这绝得不出公共资源因此而浪费的结论,相反这是公共资源发挥了作用。即便本意是想“作秀”,因此走下来而脱离了“无意的危险”,这种“劳民伤财”也并不能说就是不值得的。相反如果为节约公共资源而“惜救”以至造成生命与健康的损失,那其实反倒是公共资源的真正浪费。公共资源并不就只能是为群体性事件而用,因为公共正是由每一个个体所构成。 尽管成功脱险耗费了不少公共资源,但更重要的是在这营救事件中出现了政府的身影,突显了政府的作用,作为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务人员作为了,履行了自身职责。相反不予以积极营救以至造成生命损失,即便是出于节约公共资源的初衷,那也会是一种渎职行为,公众更不会答应。 这种“全民动员”式的营救尽管导致交通一度堵塞,部分市民经济上也可能遭受到一定损失,但却也进一步弘扬了无私救助他人的良好风尚,等于是在民众当中进行了一场敬重他人生命的教育,对于清除那种自私自利冷漠心态的蔓延不无益处。这样一场“全民动员”式的营救也等于是在告诫每一个人:生命是最可宝贵的,每一个人为了自己与他人都应珍惜自己的生命,轻易放弃生命亦会给亲人、他人与社会带来悲伤,是所有人所怒愿意看到的。 李文最后“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制订出一部关于‘自杀秀’的法律,那就是自杀者无论以什么借口要自杀,都不能利用我们的城市设施进行‘自杀秀’,违者如造成交通阻塞、浪费警力和物力等的,要追究其或其家属相关责任。”这是否是说“如要自杀就该找个小地方自己了断”了呢?一些人选定公共场所进行自杀,就表明其在内心对是否真去还是有所矛盾,对生命依然是有所留恋的,而这正让我们更看出了积极营救的必要。这样一部惩治法律也无有可行性,因为内心是否是真的想自杀是不可能存在扎实的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的。我们更要防止那种“法律万能主义”思维,那种试图将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都纳入法律管理当中去的努力。不要让本已悲苦的人再雪上加霜,同时请给关爱与道德留下一点空间! 这样一种“全民动员”式大营救凸显了政府作用,弘扬了社会正气,强化了无私助人的社会风尚,所以即便是造成一些时间与经济上的损失也并不就仅仅意味着是种“失去”,相反一个政府与社会在人的生命面前“惜救”,那是不管出于多好的初衷都会让人觉着悲哀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