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保护弱者是政府的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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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4:40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毕舸 9月15日,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前发生了安徽农民朱正亮自焚事件。据朱正亮户籍所在地——青阳县政府的一位官员称,朱正亮在天安门金水桥前作出这一过激举动是由拆迁纠纷引起的。(《南方都市报》9月16日报道) 让我们抛开朱正亮事件的一些特殊性,从另一层面来看:在任何社会领域,保护弱者都是政府、司法界以及其它社会各界的共同义务,这种义务既表现在道德层面,也表现在法律层面,更表现在行政管理层面。 从道德层面上说,拆迁户往往都是生活比较困难的社会群体,比如“棚户区”,他们居住在面积狭小、垂垂欲倒的破旧老屋里。应该说,大多数拆迁户对于政府拆迁规划还是欢迎的,他们也希望能够通过政府的资源调配获得更适合居住的生活空间。拆迁本身并没有错,发生问题的是某些地方政府错位的拆迁宗旨:不是把改善人民生活放在第一位,而是因各种显性或隐性的目的而侵害了这些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这样的做法偏离了社会正义。 从法律层面上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从追求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从刑罚报应论到刑罚人文主义,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弱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很好的保护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从行政管理层面上说,我们政府的性质决定了政府的一切行政管理都应当指向“以人(民)为本”,如果说政府要求自身的行政管理功能就是充当全体公民利益的代言人的话,那么保护公民中自身保护能力相对薄弱的社会群体就更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核心就是进行利益冲突的调和,让公共资源适当倾斜于弱势群体。换一句话说,保护弱者是政府的义务。 问题就此凸显:在众多拆迁纠纷当中,当拆迁户一方觉得拆迁协议对己不利时,他们希望得到法律的支持和政府的帮助,但在现实中,他们缺乏可以代表自己说话的社会中间力量与政府、企业进行三方平等谈判;他们寻求法律援助的渠道同样不通畅,在法律、社会道德和行政管理三方,只有社会道德发出相对微弱的声音,而法律和行政管理都不应该地沉默了。这种现象,恰恰说明了有关部门没有尽到保护弱者的义务,而这种义务的缺位又导致了拆迁户的情绪反弹,甚至酿成悲剧。因此,在已经引发诸多矛盾的拆迁领域,政府的当务之急就是将拆迁法律的原本宗旨认真落实,将公共利益置于其它利益之上,保护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我们更希望:对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每个公民的平等保护与人文关怀,应当贯穿于政府管理的方方面面,既不仅仅局限于某个领域,也不要在某些事件发生后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充当救急功用,而是长久地坚持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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