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亟待建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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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08:31 光明日报 | |||||||||||
本报记者 梁捷特邀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张明杰 记者:我们正在进入一个信息时代,信息也正在成为一种与物资或能源比肩,甚至更有意义的资源。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张明杰(图左):信息公开意义重大。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的内在要求,信息公开的首要意义是促进公众参与国家管理。掌握了一定信息的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会更加有效。在所有国家,由于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实现国家信息化或者信息社会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化,而政府信息化的核心是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信息公开使政府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防止腐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人类进入以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社会,信息逐渐成为人们的基本生存方式和交流手段。只有保持系统之间的信息自由流动,让公众充分行使其知情权,才能不断增强社会的组织能力和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经受住各种风浪的考验。 记者:近年来,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看,从非典时期的每日疫情公布,到灾难性报道的增多,从消费者知情权的确立,到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实施,我们看到了政府信息公开化离我们越来越近。 张明杰:是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被逐渐认识。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了“两公开一监督”工作,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加强群众监督。对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起催化作用的是村务公开。在村务公开的基础上,全国各地又推行乡镇政务公开。自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一些机构开始了公开实践,如审判公开和立法公开。此外还有非权力机构的公开实践,包括厂务公开、校务公开等等。一时间“公开”成为出现在媒体上的高频词。 记者: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我们高兴地看到,政务公开在一些地方得以推进。 张明杰:1999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通知》。同时,南京等许多地方都建立了政务公开的相应机制,这无疑是我国政府机关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体现。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不同,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既有信息的公开也有行为的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部分,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 记者:怎样评价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张明杰: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但是《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等法律规定了政府在某些方面的信息公开义务。从法学的角度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正在逐步走向法治化。 记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上还存在哪些缺陷和问题? 张明杰: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法律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封闭的政府也正在向开放的政府转变,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公开的信息也越来越多,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刚刚起步,从某种意义上说公众还没有可诉求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还没有真正开始,综合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是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由政府机关的意志决定,而不是以信息权利需求为主导,政府信息公开必然有局限性。这样的公开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也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需求。再比如,目前没有信息公开法,所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 (照片为本报记者吴力田摄) 稿件来源:光明日报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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