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23天里“丢失”的公民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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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9日13:31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刘涛 2003年1月22日,郝小姐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侦七队因涉嫌卖盗版软件“请”去了。1月23日凌晨,郝小姐被送进当时的收容遣送站,从此,她“失踪”了23天。直到2月14日,她才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当中,但已经失去了工作(《沈阳今报》报道)。 一个人,尤其是一个女孩子,突然就被“关”了23天,那是一种怎样的感受?尤其是报道中专门提到:“事情发生后,郝小姐的朋友王女士曾找到刑侦七队。王女士说,当时张队长向她表示,郝小姐没有什么问题,但老板没出面所以不能放人。” 也就是说,一个已经认定为无罪的女孩子,因为某个程序的漏洞,只能在当时的收容遣送站待上23天,最后是在媒体的关注和有关方面的调节下,她才能走出收容遣送站。 法律的规定主要是保障公民的自由,而不是创造种种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这是我大学时上法学课老师教给我们的基本常识。一个有能力的法治政府不仅能有效地依法处理非常状态下的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而且能运用法律处理好正常社会状态下的秩序和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尤其是后者,因为在常态下,某些法制观念可能在习以为常中被“淡忘”,某些公民权利保障可能在看上去微不足道的细节中“丢失”,而这就是需要每个执法者时刻铭记的:任何时候,不要忘记用法律去维护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公民的自由权。 人身自由是各种自由中的基本自由,公民如果丧失了这项自由,则其他自由也将因失去了依托的根据而随之丧失。因此,各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障规定最为周详。 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就是其公民权利的底线,这道底线,是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在没有合法理由下不能轻易逾越的,也就是说,当执法机关被迫限制人民权利时,对于直接受影响的人也同样有一个使其所受到的损害尽量减少的问题,执法机关有在特定情况下依法限制公民权利的权力,同样也有使受损害公民的损失减到最少的义务。 回到事件本身,那位丧失人身自由的郝小姐已经被证明是无辜的,就应该当场获得自由。但是由于某些执法机关人员一种有意无意的对“公民自由权”的内心淡漠和冷视,造成了郝小姐的无辜被扣23天。而这种淡漠与冷视,却是让我们感到真正“可怕”的。因为这种淡漠和冷视,让我们每一个公民在面对那些执法人员时随时都有可能丧失人身自由,这难道不应该引起政府的警惕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