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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兴:欺诈还是误解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12:38 南京周末

  ■眭军杰

  投诉人:王新民

  投诉内容:杨清宇的母亲王新民在得知二审仍然维持原判后决定写信到本报说说理。签了合同付了钱房子被开发商给了别人法院最后却判定撤销合同。信中,王新民老
人详细地叙述了她为房子打的官司。

  2001年王新民和老伴考虑到女儿在家待业于是决定购买长兴开发区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在开发建设的总工会商住楼的一间商品房。这间商品房是开发商惟一有销售权的其他的底层房要安排给回迁户。当年12月18日杨清宇与该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写明了所购房的位置:第一幢楼底单元东起第十间房;并一次性付清了包括房款在内的所有费用。双方商定2002年8月30日前交房。

  到了2002年7月26日,王新民和老伴开始向开发商法定代表人蒋炳轩询问交房事宜。可到9月3日,王新民一家发现他们买的房子的钥匙在回迁户李某的手里。当他们向蒋炳轩提出质疑时,蒋希望把东起第十一间房换给他们。王新民老伴发现第十一间房有下水管道通过,商业利用价值低于第十间房,因此拒绝了换房的方案。

  在消协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杨清宇向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要求长兴开发区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宏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双方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原本底层房由宏大自己从西到东编号1—15,而后县房产交易中心对底层房从东到西重新进行了编号,宏大与杨清宇签订合同时,误将第十间房当作原五号房。被告还向法院提交几份关键的证据,其中一份是2001年3月27日宏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回迁协议书(将西起第六间也即东起第十间营业房安置给李某);一份是证明宏大没有欺诈的动因,宏大一直没有销售东起第11间房,同时在与原告的交涉和消协的调解中,宏大一直愿意以此房替代东起的第10间房给原告。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与李某的回迁协议书签订在先,被告与原告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在后;被告有权对外公开出售的仅东起第十一间营业房;东起第十间营业房与第十一间营业房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法院认为杨家状告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欺诈缺乏证据。

  法院判定:撤销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即今昔房价差价);被告承担诉讼费、受理费等费用。

  杨家立即上诉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一审中“被告一直同意以东起第11间营业房替代东起第10间营业房”与事实不符;被告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书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该份证据真实性存在问题。同时指出底层房共15间东起1至9间房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统一由长兴县总工会使用,东起第11至15间房作为一个连贯的相对独立整体统一安置回迁户,而余下的东起第10间房由开发商自行销售符合常理若按被上诉人解释其有权销售的仅为东起第11间房从而将自售房十分突兀地安插到五位回迁户中间则显得不合常理。

  但湖州市中院经过调查,仍维持了原判。

  王新民猜测由于房价上涨,开发商动起了歪脑筋,想利用纠纷达到收回营业房的目的。并且李某是拆迁安置领导小组的成员,其中的关系令人不得不怀疑。王新民觉得自己有理,但没有充足的证据,可是法律只相信证据。

  宏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认为他们只是对合同标的物发生了误解,他们虽负有一定责任,但并非欺诈。“法院的判决是最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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