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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青年被收容两周后死亡 父母索赔被判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1:29 南方都市报

  25岁青年被收容两周后死亡

  其父母以儿子“被害致死”为由索赔30万元被判败诉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在广受关注的孙志刚事件之前,广西青年张森也因没有带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收容,并于两周后死亡。张森的父母认为张森是在收容站里被殴打致死的,于
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30万元。经两审诉讼后,日前,广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证据不足败诉。

  被收容者离站次日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6日夜里,长期在广州从事装修工作的广西25岁青年农民张森,在路经广州市白云区松州街地段时,因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而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松州街派出所以“三无人员”收容后,送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以下简称收容站)收容遣送。

  10月8日,收容站将张森转送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大尖山分站待遣,10月19日,张森因生病在大尖山分站经初步诊治后被送往指定收治收容人员的增城市康宁医院救治,离站时张森本人在被收容人员离站征询卡上签名表明在站没被人殴打。张森经增城市康宁医院医治无效于10月20日死亡。死亡原因:急性腹膜炎,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10月21日,张森的尸体在增城火葬场火化。

  家属认定“被害”索赔败诉

  2000年3月15日,张森的父母张德鸿、曹扬升老夫妇以广州市收容站行政过错致使儿子被“残害致死”为由,提出申请行政赔偿。收容站书面答复称,该站对张森依法进行收容管理,不存在失职或过错,不负行政赔偿责任。

  对于张森的死因,收容站的答复称:1999年10月18日下午,张森反映其右下腹疼痛,大尖山分站医务所工作人员遂对其检查并用药治疗。10月19日上午,经医务所医生会诊认为他患了急性阑尾炎,随即送增城康宁医院诊治。至于张森被送到康宁医院后的情况及最后死因,收容站在答复函里向死者的父亲建议可前往康宁医院查询、了解。

  张德鸿对广州市收容站的答复不服,于2001年1月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提请法院确认广州市收容站对张森的收容行为违法,并判决收容站支付张森死亡赔偿金30万元人民币。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收容站行为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曹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市中院。在二审法庭上,广州市收容站出示了大尖山分站医务所提供的一份“病程记录”和一张名为“被收容人员离站征询卡”的表格的证据。“病程记录”写明,张森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征询卡”上“在站期间有无被殴打”一栏内写着“没有”字样,并有“张森”的签名。据此,广州市收容站认为,“张森在被收容期间并没有受到过他人的伤害”,“张森属于自然生病的自然死亡”。

  张、曹两位老人的代理律师则指出,“病程记录”上标明的日期是“10月19日”,而收容站一再声称张森是在18日生病并在医务所里用药的,“这份所谓‘病程记录’是伪造的”。对第二份证据,律师同样认为是“伪造”的,因为“从张森被送康宁医院当夜就死亡这一事实来推测,张森离开收容站时不可能来得及填写这张所谓的‘征询卡’。

  市中院二审后认为,上诉人认为收容站提供的病程记录、签名等证据都有伪造之嫌,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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