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信息如何公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09:57 瞭望东方周刊 | |
文/盛大林 两起骇人听闻的系列杀人案引人关注:河南省一名"杀人狂魔",从2001年起跨4省作案杀人,共作案22起,杀死65人;河南平舆县也破获了一起令人恐怖的惨案,一名男子自2001年以来,以网络为媒介诱杀了23名青少年。 消息发布后,有人撰文认为,警方不应等到案破后才公开案情;也有人认为警方"不破不报"有道理,在案子没有定论以前公布案情,可能影响案子的侦破,也可能对尚未被确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产生不应有的影响。这也是警方常持的观点。 应该说,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公民拥有知情权,有权知道包括警务工作在内的政务信息,政府部门有义务公开政府工作中除机密以外的一切信息。当然,警务信息确实有其特殊性。因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获得的信息从法律意义上讲都还不是定论,此时公开侦查信息就会导致舆论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利倾向。更重要的是,一些破案线索及有关证据如果公布,可能"打草惊蛇",对侦破工作不利。 仔细分析上述两种观点会发现,它们都把"警务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而实际上,警务信息包括各种各样的信息,完全可以"分割",为什么不把它一分为二,分为"可以公开的信息"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呢?比如,平舆县发生的那起诱杀青少年案,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不断有中学生失踪,公安机关也一直在排查。在此案的诸多信息中,警方获取的线索或怀疑的对象,当然是不宜公布的,但中学生失踪这样的"发案消息"则完全可以公之于众。此类信息的公布,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有助于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有报道说,国务院《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成。该《条例(草案)》规定,政府部门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如"故意不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草案)》,除了7种例外以外,其他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而这7种例外中就包括"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犯罪侦查、公诉、审判和执行刑罚,或者影响被告人公开受审判权利的信息"。这实际上就是对警务信息的区别对待。 声明:《瞭望东方周刊》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相关专题:瞭望东方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