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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热线:书记患病殃及乡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16:46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法制播报》6月27日播出

  主持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借债的人去世了,钱该谁还?山西省兴县东会乡信用社为了能把这笔贷款补上,竟开始扣乡镇干部的工资。以至于这个乡有39名乡镇干部两年多没领到工资。信用社这么扣钱有没有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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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又到了发薪水的日子。山西省兴县东会乡工作人员和往常一样,拿着乡政府发给他们的工资条来到乡信用社,在信用社里,他们又一次被告知,工资还是被扣了.从2000年6月开始, 他们就没领到工资。

  同期(山西省兴县东会乡原副乡长张明生):我再三请求他就不给我取,我也没办法,结果气的一下子把支票撕了。

  山西省兴县东会乡党委书记张善峰:人家说你们欠贷款了,当时我就很惊讶么,这是哪里有贷款来的?

  解说:信用社的人说,在2000年的1月,东会乡政府曾在信用社一次性贷款7万元,因为这笔钱一直没有偿还,所以信用社扣押了乡政府的工资。那么,这是一笔什么样的贷款呢?

  同期(乡党委书记张善峰):我说哪里贷款来的,信用社的人说是康书记看病时贷下的款。

  解说:信用社提到的书记叫康玉印, 原来是东会乡政府党委书记,2000年5月因病去世了。康玉印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看病的钱不够,就以乡政府的经费和办公大楼抵押,向信用社贷了七万块钱。

  同期:(东会乡信用社原主任刘乃信):乡政府书记,他说(政府)钱不多了,帐上没有钱了,需要周转一下我就给他办(贷款)了。要担保的时候,他说他说政府经费担保,我就签了合同。

  解说:刘乃信向记者出示了两张乡政府的贷款申请和贷款合同,贷款的总金额共七万元,借款人是东会乡政府,保证人是乡党委书记康玉印,借款用途是业务周转。这份合同还注明,贷款由乡政府财产及经费担保偿还,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贷款经办人是东会乡政府原秘书曹文光。

  同期(乡政府原秘书曹文光):(康玉印)书记,就是他么,后来是他写了那么多票子(钱),后来,说给我联系好。党委书记(康玉印)联系好后,让我给办了手续。

  解说:康玉印去世了,但贷款的钱不能不还。信用社认为,钱是由乡政府贷的,理应由乡政府偿还,所以,他们扣留了乡干部们的工资。张善峰是现任东会乡党委书记,在东会乡工作了二十多年。据他介绍,2000年1月份的时候他还是东会乡的乡长。对于乡政府的贷款,他还是第一次听说。

  同期(山西省兴县东会乡党委书记张善峰):他既没有开党委会,又没有开政府会,这事反正我也不清楚。

  同期(乡干部张福斌):我当时就是党委成员,这个贷款的事情,没有开过会,我们也确实不知道。

  解说:东会乡在山西省是个有名的穷乡,年财政收入不到一百万,对于乡财政而言,平白无故生出来的7万元贷款是难以承受的,对于政府的工作人员来说,停发工资,就意味着他们的生计都成了问题。

  同期:(乡干部张明生):我两个孩子一个上中专一个上大学,那两个正是困难的时候,我只好投亲靠友度过这半年时间。

  同期(乡干部张福斌):家里孩子上学用钱多,老婆没办法学裁缝,这才挣点零花钱。

  解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让那么多乡干部领不到工资,看来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这个时候,信用社继续扣留了乡干部们的工资,他们还说,如果不尽快偿还贷款,信用社有可能将乡政府的大楼做抵押品拍卖,无奈之下,乡政府决定,将信用社告上法庭,

  同期(现乡党委书记张善峰):这个事情呢,他们说是太过分,因为会议上没说过其他人都不知道。这是他们的一种个人行为,我不管这个,我们只要你的工资,我现在要你还我的工资。

  解说:张善峰认为,当初办理那笔贷款,有不少违规的地方。当时他是东会乡乡长,是政府的法人代表,根据有关规定,任何贷款都必须由他同意,如果没有他的签字,信用社就不能批准贷款。可是信用社出示的贷款申请与贷款合同,除了康玉印的章和东会乡政府的财务章之外,并没有他这个法人代表的签字,更没有乡政府的公章。所以信用社出示的贷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

  同期(现乡党委书记张善峰):这不是我乡政府贷的,这都是你个人贷的,因为信用社,信用社没有给乡政府贷款资格。这是一点,再一个法人没有签字。另一点,乡党委政府的一班人,谁也不清楚这个事情。

  同期(原东会乡信用社主任刘乃信):那我是给企业政府贷的,我也不是给康玉印贷的,更不是给康书记贷的。他写的给我那个(合同),那个东西,我管不了。

  解说: 2003年初,兴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东会乡信用社退还东会乡政府干部工资74767元。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信用社表示不服。

  同期(东会乡信用社原主任刘乃信):我认为他不公正,借钱他就得还,哪有借款不还的道理。借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走到哪里也能说下去。

  解说:2003年9月,东会乡信用社向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地区中院撤消了兴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七万元贷款由东会乡政府予以偿还。

  解说:东会乡政府对中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已经向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律师刘守豹同期:因为是由乡政府的财务章盖的合同,那么从法律上呢,就形成一个乡政府和信用社之间的借贷关系.

  律师介绍:刘守豹 法学博士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著有《股份经济辞典》一书

  发表过《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论奖券利益归属》等论文

  律师刘守豹同期: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呢,作为维持一个一级政府,那么需要的财政拨款,预算内的资金是不允许做其他的用途的。信用社是没有权直接扣除抵作乡政府这个偿债的这样一个用途的,从这个意义上,这笔款,那么信用社是无权来扣。那么如果乡政府不还钱,信用社可以起诉乡政府,通过执行乡政府预算外的这个机关的预算外的资金。来实现债权。

  124热线提示:

  1、政府的经费是由国家预算支持的,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必须要有上级政府的相关文件批准才可以对政府机关放款。

  2、因为政府的资金用途是特定的,所以与政府机关发生信贷关系后,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执行政府预算外的资金来追债。

  3、对于本案,乡政府在偿还信贷部门的债务后,可以对私自挪用政府经费的负责人,或该负责人的遗产继承人进行债务追讨。

  字幕:

  目前,山西省政府已对涉及此案的部分工作人员给与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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