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里的惊心动魄的司法魔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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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12:27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本报特稿/曾文原 宁波市北仑区濒临北仑港,是一个充满生机的新区。在这个市区内有一个新光大酒店,曾经是该区最好的一个宾馆。围绕着这个宾馆的建造和装修,有一个冤案。一个曾经是千万富翁的人,现在成了一个一贫如洗的人。尽管他申诉要求再审已经四年多了,他现在仍在绝望中奔波。而这个变故,涉及到一系列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魔术。这应了一句话,上帝可
以为抱到了金娃娃 林善杏瘦弱,烟瘾很大。他坐在我的面前,一份份地拿出他的证据。尽管他不懂法律,但对自己的案情,则讲得非常的专业和精到。 北仑的体制,是三区合一,北仑区、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开发区有个管委会,管委会办了个新光实业发展总公司,后更名叫新光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有个子公司,叫“新光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安公司)。1994年5月,多年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并有千万资金实力的林善杏,承包了新光建筑安装公司,承包期五年。6月,新光集团任命他为经理。10月,该公司同一家大企业签订联营协议,有了资金和信誉后盾。11月,中标建造拟四星标准的新光大酒店工程,后来又陆续签订了建造附属楼工程和装修工程。 1997年1月,三个建筑项目都完工通过验收,年底,新光建安公司对全部土建、水电安装、附属楼工程、部分装修工程进行了结算,算出的造价部分为1.14亿余元。这个报告送给发包方新光集团后,新光集团尚未对工程量和单价进行审核时,其上级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即单方委托“宁波市建设银行审价中心”进行审核。经该中心和开发区管委会城建管理处初步审核,结果总造价(含材料等)为2.2亿元。 领导批示限定决算额 这个报告送到北仑开发区管委会某领导的案头后,领导批示:“临时成立以开发区财政局杨局长为组长的新光大酒店工程结算小组与宁波市建行审价中心共同参与审核,并要求将工程总造价控制在2亿元之内。”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这是决算,而不是计划预算。而决算必须依据客观数据,是无法限定价值的。 1998年3月,按照该领导的要求,全部工程造价开始重新核定。4月,结算小组取走了新光建安公司所有帐册。后来知道,这些帐册怎么就到了税务局和公安局的手里。 结算未出 身陷囹圄 5月18日,北仑公安局以空白的刑事拘留证,突然将林善杏拘捕,关入北仑看守所。没有告知其所犯何罪。9月30日,宁波建行审价中心出具了第二份结算单,造价变成了1.999亿元,比原审价结算少了2千多万元,符合了某领导的批示要求。由此,建行审价中心得到了核减工程款的奖励报酬5%计100多万元。 由于是有底线的审价,要达到这个1.999亿的结果,审价小组全面推翻了双方已经签订生效的《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的条款、材料价格签证单等审价依据,按定好的结果反推重新认定工程量、材料价格和结算方式。新光建安公司上报的1.14亿元结算造价,被一刀砍为7100万。 欠付工程款变成超付工程款 此时,发包方已经支付给林善杏的工程款为7500万;材料物资款1630万,总计已达9131万元。按原1.14亿计,尚欠1000多万。这下一“审价”调整,成为超付了2000多万元。而稍懂建筑的人都知道,甲方付款都是按照工程量进度计划拨付的,只有欠付,而不可能多付2000多万。 这些调整的依据何在呢?列出几项读者便可以明了:上述费用事先都有双方确认的合同条款,材料价格都有发包方的审核,并已经支付给材料供应商。计费取费标准都有事先的协议条款。这些,都被审价中心和结算小组一概推翻。 6月25日,林善杏被北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的罪名竟是“偷税”。 看守所里的城下之盟 一天,北仑公安局一警察拿着结算单到看守所,对林善杏说:根据工程结算单,你公司多收了甲方新光集团有限公司2005万预付工程款。林说绝对不可能。他要求出去结算。公安局的人不同意。林说我可以先用财产担保,让我出去算清帐。工程离不开我。 第二天,区公安局某副局长、区检察院某副检察长到看守所,说:你以私人财产担保偷税的意愿已经向开发区领导汇报,并同意你的要求,但你必须立一张字据。林善杏照办了。字据原文如下: 我愿意以及我的离异妻子的私有财产,1、宁波世贸中心商场300万;2、宁波金宝中心房产86万;3、孔雀小区住房;4、中兴路住房,为新光建安公司的偷漏税款作担保。 公安局的人说不行,要重写。于是加上了因我公司经营不当、管理不严等,愿以上述财产抵押担保。几天后,区公安局等单位和林的律师石某等将打印好的抵押担保协议书带到看守所,要林签字。林的前妻在看守所大门口为保释林而在担保书中签字。因为这些财产,在离婚时本已明确归其妻所有,没有前妻的签字无法生效。石律师告诉林,他们会把担保书拿去向领导汇报,过二三天元旦前就会释放你。但元旦前林没有出来。 1999年1月8日到18日,北仑区公安、纪委、法制科的人又多次到看守所,说抵押协议作废,拿出了五份打印好的关于不同财产的《协议书》,要林答应用自有的原同意抵押税款的所有财产,外加另外的435万债权、100万的工程保证金,共计1000多万,同意抵偿归还“多付的工程款。”并要他写委托书给其外甥去办理财产转让手续。这次林为了尽快出去只好签字,而财产所有权人其前妻这次不同意签字。她为保释林,同意抵押财产,但不同意白送。1月21日,关了8个多月的林善杏再以轿车一辆、现金10万作为取保金,被保释出狱。 释放证明、后来的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证明了上述的取保日期。而财产抵偿协议上签字的日期,可以证明林是在关押期间签的字。 偷税真相 以核价纠纷始,为何会以偷税被抓? 一个只收了预收款,尚在工程核价,结算款都没有结清的企业,营业额和利润都没有产生的企业,为什么会税案暴发? 这里有一份宁波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的《税务案件处理决定书》,指称的新光建安公司的“主要违法事实”有: 1、1997年预收工程款340多万,未报营业税和附加; 2、收取外单位拆借利息5万多,未报营业税和附加; 3、以工程材料非法发票抵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4、个人买彩电等列入成本; 5、招待费开支未调整,逃所得税; 6、交通事故罚款9千元税前列支。 处理结论是:追缴营业税102万;建设税7万;教育附加7万;个人所得税3万,企业所得税171万。总共288万。 因此,这些罪名尚无以追光林的财产,因此我们才可以明白,北仑警方等有关人员为什么不限于追税,而要改为退工程款。“偷税抵押协议”不行,要改为“自愿抵偿多付工程款2000万的协议”。 按照我国税法,营业税是要到有营业才缴税。核定征收也要到合理时间。工程进行中的预收款,是无法按营业额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是要决算出现利润后才缴的。本案中决算都没有出来,利润根本没有产生。而工程发票的真假,自有决算来认定审核,成本是有据可查的。建筑行业的发票的不规范,是人所共知的。买电视和招待费,林是承包这个公司的,有权使用。没有决算,根本无法认定其是否多列了成本。按照税法,也是先进行行政查处,拒不缴纳或故意偷税的,情节严重的,才会追究刑事责任。林善杏被抓时罪名都还没有。他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没有税法和刑法专业知识的普通读者都可以明了。 还有一个对北仑执法机关致命的证据是:按北仑政府的文件,林承包的这个新光建安公司,尚在政府规定的免税年限之内。该区财政税务局1998年115号《关于1998年度管委会直属企业财税政策的规定》,明确规定委属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流转税50%返还。而新光建安公司就是委直属企业。1997年《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内资企业财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二年内100%返还。基础设施性企业五年内全返还。文件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真相十分清楚,北仑的执法者们,醉翁之意不在税,而在乎其他。 催促结算再次入狱被判 1999年6月22日、8月3日,出狱6个多月的林善杏一直在向新光集团要求实事求是地按合同和协议结算好工程款。管委会和集团不予置理。期间,新光集团公司被开发区管委会解散,名存实亡。 8月26日,开发区管委会以新光集团名义,在北仑法院起诉新光建安公司,要求“返还多收的预付款”。把林善杏列为第三人。真正的目的是告林的私人财产和其前妻的财产。此前,已经将林和其前妻的私人财产1600多万“抵偿”,这次告的是还“不足的部分”886万元。 2000年2月14日,民事案开庭。 2月15日,林却再次被公安局“依法逮捕”入狱。罪名仍然是偷税。他的1600万白抵交了。期间,北仑法院第二次开庭,说“第三人下落不明”。 6月13日,北仑法院以偷税罪判决新光建安公司罚金100万元;林善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认定企业的偷逃税额87万多。依据是区地方税务局的“查帐核定”。 9月28日,北仑法院第三次民事开庭作出判决,民事判决书上写着三次开庭“第三人林善杏下落不明”。新光建安公司的出庭人成了另一个“法定代表人”和另一个律师。而林善杏称法院完全知道他关在里面,而不通知他。还进行“公告送达”。因为他的刑事案也在这个法院审,他们完全知道他关在看守所。 法院判决:看守所里签的协议“合法有效” 北仑法院2000年9月28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部分抄录如下: “被告新光建安公司、第三人林善杏及其委托代理人与原告达成的协议书,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有效。协议书中有关财产相抵多付工程款后,其余多付工程款,被告新光建安公司、第三人应返还原告。”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协议书》签订日期是1999年1月18日;林善杏的释放证明书上的释放日期是1月21日。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光建安公司、第三人林善杏返还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054925元。二、准许新光建安公司、第三人林善杏同意将预购的宁波金宝广场预代款752418元、世贸中心房屋预付款2038500元、大港工业城土地和建筑物实际评估价值5396175元、工程押金100万元、佳饰公司保证金200万元,抵偿给新光集团公司部分多付工程款。三、上述财产款项相抵后,新光建安公司、林善杏于判决10日内返还新光集团工程款9067832元。四、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13284元,由新光建安公司和林善杏承担。” 如果你看不懂这个判决,我这里稍解释一下: 1、新光是承包给林善杏的,但这次出庭有权承认和放弃的代表人却不是林善杏; 2、要埋单2000多万的第三人林善杏,三次都没有到庭,始终被剥夺了出庭的权利,也没有律师可以为他在法庭上说半句话。 3、新光是没有钱的,因为没有收到工程款还要倒贴亏损2000万。这个案件名义是告新光建安公司,实际上告第三人林善杏和他前妻的财产; 4、被法院认定有效的五份协议,也就是唯一能把林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起来的五份抵偿协议,是在北仑看守所里签订的; 5、法院用了“准许”抵偿,好像林心甘情愿白送这近2000万财产,不是说林善杏是被“强迫”的,用词十分“准确精到”; 6、这些协议处分的财产,是同本案的纠纷工程款毫不相干的早就存在的林的私产; 7、林至少在前两次开庭时,是被同案法院关押刑事审判中,完全可以送达传票和保障他的诉讼权利;但这个法院却采取了跑到报社去“公告送达”,并在判决中认定林“下落不明”; 8、法院判决的财产中,至少1000多万是林的早已离婚的前妻的,她并不是本案的第三人,也没有同意过抵偿,法院处分了案外人的财产; 9、按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管辖标的,这个2000多万的案件,必须由宁波中级法院管辖审理; 什么叫一手遮天,这里可以窥见端倪;这已经不是司法,而是权力操演的魔术。 愤怒的专家和无奈的意见书 两个判决书,林善杏从一个良民成了罪犯,从一个千万富翁成了穷光蛋。 林善杏对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都提出了不服申诉。但数年来他毫无进展。他遇到的是一道防卫严密的墙。 北京的目前中国顶级的法学人士,为这个饱受沧桑的穷光蛋林善杏进行了专家论证。他们是清华大学博导张卫平教授、人民大学博导杨立新教授、北京大学博导贺卫方教授、北京大学博导陈瑞华教授。 他们共同出具的《关于林善杏民事申诉案件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以法言法语,表达了他们的愤怒和哀伤。杨教授说: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就是非法地用公权力干预私权利,侵害私权利。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陈教授说:看守所里签订的违背本人意志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在被羁押的状态下,他所签订的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协议书》,又怎么可能出自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呢?他之所以要签订于自己不利的协议,是因为公安机关承诺给他取保候审;作为被掌控在公安机关手中的犯罪嫌疑人,面对强大的政府机构,完全已经丧失了平等协商的能力。曾担任最高检察院民行检察厅厅长的杨立新教授说:借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限制民事当事人的权利、以取保候审作诱饵,诱使民事当事人违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甚至违法适用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来达到非法的民事目的,都是严重违反法律的。张教授说:林被关在当地看守所的事实是清楚的,有法律文书可以证明的,就不存在“下落不明”的问题。也不存在公告送达的问题。对被拘禁的,也必须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也不能进行缺席判决。这同故意不到庭完全不同。贺教授说:司法公正的基础在于司法诚信。诚信的最基本要求就是不说假话。更不能明知为假而照说不误。没有了司法诚信,法院就会由一个伸张正义的机关,变成张扬邪恶的机关;由一个解决纠纷的机关,变成制造纠纷的机关。四位专家一致认为,本案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严重问题,必须依法重审。 但是,学者的理论力量是宏大的深远的,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则是微弱的无奈的。小法官可以不理大学者。北仑法院由一位老同志书面看了一下案卷,于2003年11月向林善杏发出了一页零一行字的《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司法权再一次显现了其张扬的威严。 但是,这个案件真的会这样了结吗? 林善杏不会罢休,有良知的人也不会罢休。 中国毕竟已经到了法治之光照耀的时候。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