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热线:一张准生证 五年上访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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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0:35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 |||||||||
主持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应该有的矛盾和纠纷。不久前,广东的一位观众来信告诉我们,他因为一张准生证而备受煎熬,五年间从当地一直上访到中央有关部门,为什么会这样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12。4热线。 解说:余池长是广东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的农民,93年和妻子结婚后生下了一个男
广东江门市会城镇村民 于池长:轰的一声 会城镇卫生办18个领导来我的家里抓我 抓我去政府 深夜3点钟 政府给臭了的饭给我吃 就逼我说给钱 给钱 给钱呢 吃完饭我就放你 给2500算了 不要讲其它的了 解说:于池长之所以被抓,是因为小女儿的准生证不见了。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属于计划外生育的,就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金,也就是说,于池长如果没有准生证,就要缴纳2500元给村委会。 广东江门市会城镇村民 于池长:我去办理入户手续 他们(村委会)就说 你的准生证不见了 你给2500元给我们 (可以补办) 我说 你们把我的准生证弄不见了 你们应该负责 解说:让记者感到不解的是,准生证应该是在生育人自己的手里,可于池长为什么说他的准生证保存在村委会呢? 广东江门市会城镇村民 于池长 :他们(同村的人)说 有人占用了你的名额 变成你没有准生证 没名额 没有合法的名额 变成你多了出来 你就成超生了 解说:虽然不知道准生证是否真的遗失了,但于池长肯定地告诉记者:自己有第二胎准生证遗失证明的复印件。而关于这张准生证,村委会有他们的解释。 广东江门市会城镇大洞村村委会 余书记 :他开始呢在我们村里面整天地闹事 第一 跑到我们妇女主任家里 拿着煤油泼她的家里 想放火 每天到我们村里面来闹事 所以闹得不得了 最后他再来说情 就说你们给我写个证明 解说:按照村委会的说法,当时确实有过这样一张准生证的遗失证明,同时,会城镇计生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也这样说道: 广东江门市会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工作人员 :这个证明没有用的 这个证明开给他 让他不要成天在这里闹事 解说:对于这张准生证是否真实存在,双方各有各的说法。当于池长和姐姐为了这事再次去镇政府时,他们得到的确是再一次的伤害。 广东江门市会城镇村民 于池长:我叫我姐姐走 走 不跟他们讲了 他们都不讲法律 他们就说你不许走 说走就走我政府岂不是很没有面子 (他们)拿出自己的手机 叫来6个男的就在政府那里打我姐姐 一边打一边说 给钱啦 给钱啦 给2500就立刻放你姐。 解说:围绕着这2500块钱该不该交的问题,双方的矛盾也进一步的激化了,类似的事情又再次发生。于池长的妻子和小女儿也被带到了计生办。 于池长的妻子 :我叫他们放我 他们说给钱就放 不给钱就照样扣留你 一个月都可以 你给钱我两天就可以放你 记者:关了你多长时间 于池长的妻子:15天 15天之后他们都还不放人 解说:在于池长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新会区会城镇的计生办,在这里,于池长指着一间小办公室告诉记者,自己和妻子都是被关在这里的。随后,记者找到了新会区计生局的副局长。 广东江门市新会区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郭财福:打个比方说我超生了 我说不给你就不给你(超生费) 那你政府有什么办法 是不是 我必然要请你上来 是不是 必然要请你上来施加一些压力 解说:对于计生局干部这样解释,于池长十分反感。他认为,自己拿着的准生证遗失证明的复印件是有法律效力的,可是镇里的领导却从不按照法律办事。 广东江门市会城镇村民 于池长:我见到一个陈美玉镇长 她就说 我历来计划生育 不用讲法律 不用讲证明 我喜欢罚谁就罚谁 不喜欢就不罚 给2500块 给了就没事 我就可以叫镇上明年给你入个户口 解说:事情发生到这个地步,于池长觉得自己很冤枉,他开始整理相关的材料,开始到各级相关部门上访。于池长告诉记者,一定要为自己和家人讨回一个说法,那么,我们的律师是怎么样看待这件事情的呢? 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孔宁 :计生办的有关人员把余池长及其他的家人直接带到了计生办公室,是作为一个暂时的不准回家,我觉得这个(行为)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律师简介:孔宁,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著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妇女权益的比较》一书。 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孔宁:我认为他(余池长)应该拿着这个遗失证明向上一级政府、计生委反映这件事情,就是说我是在合法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二胎,那么就说这个准生证是基于什么背景条件下遗失了,在这个情况下是怎么遗失的,不管是怎么遗失的,村委会已经开了这个遗失证明,那么就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现在就是说,(我们)又反过来推断这件事情,就说这个遗失证明不是一个个人行为,我觉得它是(村)一级的村委会做出的,它代表村委会,是有法律效力的,要是如果他们(村委会)现在不认可,(可以)向上一级政府反映。 12-4热线提示: 1、 本案中,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使用暴力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做法,不但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计生部门向村民索要罚款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出现了这种情况,村民应该及时地向上级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者向检察院和法院请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制播报》北京地区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 周一至周五19:30首播,次日14:30重播 其它地区参见news.sina.com.cn/s/2004-06-11/16113402319.shtml 新闻线索请拨打010—84720124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