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议题九:超低速行驶罚款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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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4:13 北京娱乐信报 | |||||||||
热点议题九:超低速行驶罚款200元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三)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十一)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提示:您认为以上处罚规定和处罚金额是否能保证道路畅通? 相关专题:北京“机动车负全责”规定遭质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