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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热线;弱女子公车上遭遇流氓 车上人员不闻不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13:14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主持人:在公共场所遇到流氓本来并不可怕,因为流氓是过街的老鼠。但可怕的是周围的冷漠。今天的12.4热线讲的故事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公车上遇到骚扰的流氓,不仅同车乘客冷漠,连车上的司乘人员也是视而不见。

  受害者 张女士;(歹徒)上来揪住我的头发,在我的头上猛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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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用拳头?

  张女士:用拳头

  记者:当时有几个人打的

  张女士:当时我头发(被)一揪,头"轰"的一下,不知道有几个人,最起码有两个人

  解说:张女士为什么会在车上遭人殴打?2004年4月10日晚,张女士和杜女士坐上了由泰州开往江都的长途汽车,可就在快到江都的时候,上来了4个小混混模样的人,希望用8万块钱交换杜女士手上的戒指,但遭到了杜女士的拒绝。

  受害者 杜女士:几个人冲上来就围在我的前面,就讲,你这个呆女人,8万块钱你都不要,你把这个戒指给他算了,我说,我不要,这个不义之财我不想(要)。

  解说:看到这样的情景,同行的张女士明白遇到无赖了,随后,她给朋友做了不要理睬这些人的暗示,没想到,就是因为自己几个小小的动作,让她遭到了一顿毒打,遭受毒打之后,张女士又遭到无赖们的威胁。

  受害者 张女士:他把(刀藏在)衣服(里),这个地方有把刀,没有拿出来,就是露了出来,大概有这么长,这么长,露出来让我看的,就是(说明)他有刀,说(如果)你在多管闲事,就捅死你这个意思

  解说:在张女士受到威胁的同时,另几个歹徒开始动手抢杜女士手上的戒指。而此时此刻,满车的乘客竟然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说话。

  受害者 杜女士;我的戒指(戴得)比较紧一点,然后把我的手都拽红了,结果没有拽下来。

  解说:看到自己的目的没有得逞,几名歹徒就让驾驶员停车,准备离去。而驾驶员竟然听从歹徒的要求停了车,任由他们扬长而去,全然不顾杜女士和张女士提出的将歹徒带到派出所报案的请求。对这一点,杜女士和张女士很是想不通。

  受害者 杜女士:我觉得出现这种现象,我心里(感到)很悲哀。

  受害者 张女士;(我)花钱坐车,无端被打,这个责任应该是谁负呢?还有我现在已经受到伤害了,这个责任应该找谁呢?

  解说:事后,张女士和杜女士到派出所报了案,也将这个情况反映到了客运公司,但令他们感到心寒的是:客运公司方面一直没有给出任何答复。

  张女士的丈夫:他(客运公司)说我很快就给你答复,但是等了很长时间没有答复,当时我把电话号码也给了他(们),公司单位的(联系方式)也给他们了,但是一直迟迟没有答复。

  解说:回想起当时的经历,张女士和杜女士最为气愤的还是驾驶员的态度。在张女士的协助下,记者找到了案发当天的长途汽车驾驶员。

  记者:当时你有没有制止这情况呢?

  驾驶员:作为驾驶员,我当时只顾着开车子,从泰州过来,一车人在车上,车厢里面比较吵杂,当时人多,

  记者:乘务员有没有制止?

  驾驶员:她怎么制止呢,这个具体我不太清楚

  记者:当时你为什么没有报警呢?

  驾驶员:我当时开车子。

  解说:这件事情的发生,让张女士觉得自己象是做了一个恶梦,很长一段时间,她都没能从这个阴影中走出来。

  张女士的丈夫:头上被打了,精神上肯定受到影响比较大,(精神上)受到刺激,晚上睡觉呢,睡到2、3点钟,我突然醒来,(看到她)还在哭。

  解说:经过多方的协调后,江都长途客运公司的负责人带着司机来到了张女士家,亲自向张女士道歉并给了张女士1500元的补偿金。想到他们的以前的态度,张女士和丈夫始终觉得心里有个疙瘩。

  张女士的丈夫:(客运公司的人)上门来,我们感觉到(他们)肯定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吧,态度是明显的改变了,他如果这样子,当初一开始这个事情发生后,他们上门来打个招呼,这个事情也不会这么复杂了。

  解说:那么,在公交车上遇到这种情况,驾驶员是不是一点责任没有呢?让我们一起来听听专家的说法。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玉英:作为司机,他采取一种不闻不问或者是不报警(的态度),使得他车上的乘客的人身权利遭到了侵害,那么显然司机做得是不对的。

  专家简介;贾玉英,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民政局法律顾问。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玉英;从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上来分析,比如从《民法》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来说),作为司机他都有责任来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第二点呢,作为这个事情发生以后,谁应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显然我认为应该是运输公司,因为这个司机他是在执行职务当中所发生的这种行为,也就是乘客在坐在公交车上而发生的这种危害结果,那么作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关于《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运输当中给乘客带来人身或者使财产上损害的话,(客运经营者)应当承担这种赔偿责任。

  12-4热线提示:

  1、我国《交通运输条例》中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如遇到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尽力救助。

  2、驾驶员是客运公司的员工,他的行为实际上就代表了客运公司的行为,因此,旅客在运输期间受到的伤害的后果,应该由客运公司承担。

  《法制播报》北京地区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 周一至周五19:30首播,次日14:30重播

  其它地区参见news.sina.com.cn/c/2004-06-11/16113402319.shtml

  新闻线索请拨打010—847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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