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拿走侄子死亡赔偿金 理由是怕侄媳改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13:46 龙虎网-金陵晚报 | ||||||||||||
金陵晚报报道 成路前些天因为医疗事故死亡,医院作为责任方,赔偿了死者家属6万元。但死者的叔叔却把这笔赔偿金占为己有。本报法援热线近日接到黄先生朋友的咨询电话。 成路前段时间由于肺炎进入一家乡镇医院治疗,并被安排住院治疗。不久由于护士的疏忽大意,用药错误导致成路死亡。医院主动承担了责任,并按照成路家属的要求除丧葬费外再另行支付6万元赔偿金。去年12月7日死者火化当天,成路的妻子——李女士刚从医院院
叔叔表示这笔钱是侄子的“买命钱”,成路的老母年近古稀,没有劳动能力,成路又是家中独子,为了防止李女士以后带着孩子和钱改嫁,所以这笔钱要由“自己人”掌管。 为了表示公允,成路的叔叔提议:这笔钱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密码由成路的母亲设定,存折由李女士保存。他再三保证,自己决不染指这笔钱,一切都是为了成路的家庭着想。但李女士并不愿意这样处理,她认为钱应该由自己保管,自己也没有义务照顾婆婆。同时,成路的叔叔不能以赔偿金限制自己的婚姻自由,而且虽然这笔钱表面上是三个人共同保管,但并不代表成路的叔叔不能把这笔钱私自提走。 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认为:这笔钱是成路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应由成路法定继承人继承。我国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成路叔叔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将这笔钱交由成路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另外,成路的叔叔不能阻碍李女士的婚姻自由。(实习记者叶子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