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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考试作弊未获得学位 状告母校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3:00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 因为一次记过处分,学校没有给王同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为此,王同学将学校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经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王同学的诉讼请求,认为学校不授予其学士学位并无不当。

  舞弊被记过 补考得82分

  王同学是长沙电力学院(现长沙理工大学)1999级的学生,在《材料力学》的考试中,因为考试没能及格进行了重修。

  2003年3月16日,王同学在该门课程的重考考试中作弊,学校于当年3月28日作出了给他记过的决定。王同学在毕业前的补考中以82分的分数通过了该门课程的考试,他所在的系审批王同学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时,认为其受到记过处分,符合《长沙电力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第二条不授予学位的评定条件,在2003年6月11日制作《长沙电力学院2003届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表》时,未向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授予王同学学士学位。

  学位没到手 学生上法庭

  2003年6月30日,王同学取得了毕业证书,但是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王同学为此向学校提出申诉。2004年5月8日,学校办公会议对王同学申请补发学位证事项进行了复查,认为记过处分事实清楚,符合程序,不授予王同学学士学位证书符合有关规定。

  王同学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学校限期颁发其学士学位证书。

  王同学认为,学校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依据是《长沙电力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其条例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确定性规范内容——第四条规定,只要“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另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也没有一条规定“受记过处分者不授予学位”,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学校限期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校则称,不授予王同学学士学位,是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法院把理说 学校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毕业生经审核准予毕业;二是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而审查的材料是成绩和毕业鉴定等。但对何谓“成绩优良”、何种“毕业鉴定”对授予学士学位产生影响都没有明确规定。而长沙理工大学是经国务院授权具有授予学士学位主体资格的高等学校,有权制定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并对何谓“成绩优良”、何种“毕业鉴定”对授予学士学位产生影响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法院认为,由于王同学在考试中的舞弊行为被记过,且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没有解除处分,因此学校根据其工作细则的规定不授予他学士学位并无不当。 (李广军)

  相关专题:教育部出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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