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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零距离接触代孕中介:代孕者多为高学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8:11 民主与法制时报

  “代孕”,一个无论从道德上、法律上还是医学上都备受争议的话题。因为“代孕”这一名词的无比敏感性,因为“代孕”这一行为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违背,所以无论是“代孕者”、“代孕需求者”还是“代孕中介”长期以来都从事着“地下买卖和交易”。

  然而从去年年底至今,江、浙一带的一些“代孕中介”出现在了网络和报刊广告上,原来完全“暗箱”操作的“代孕”行业渐渐“浮出了水面”。而在此其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是
设立在苏州的“AA69爱心代孕网”,该“代孕中介”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写明了“代孕者”的等级,不同级别“代孕者”所需的费用。

  该“代孕中介”标明“代孕者”的级别为A-H级:A级:纯待遇4万,初中学历,容貌一般……D级:纯待遇7万,高中学历,容貌较好……F级:纯待遇8万,本科学历,容貌一般……H级:纯待遇10万,本科学历,容貌较好。

  “爱心代孕”合作方式分A、B两种:A种:代孕志愿者、代孕需求者分别与其签订《爱心代孕合作协议》,双方互相保密身份。但双方的身份资料必须告诉其并接受核实,以确保双方利益。其收取信息费5000元、服务中介费5000元、路费1000元;B种:代孕志愿者、代孕需求者双方自行签订《爱心代孕合作协议》,其不参与后续服务。其收取信息费5000元。

  对于“代孕中介”,除了对他们整个“代孕交易”过程的好奇外,我们更想知道的是他们究竟对自己的合法性是如何看待的?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们从事这个行业?

  2005年4月5日记者坐上了从上海开往苏州的火车,而这一天已是记者和“爱心代孕中介”接触的第6天了……

  暗访----120小时相互试探

  采访前,记者确定了两套方案:一为给“代孕”中介直接去电话,表明意图和身份;二是开始“暗访”到适当的时候向该“代孕中介”表明自己的身份,最终以“明访”的形式完成整个采访任务。

  因为考虑到完全不了解对方的缘故。所以最后决定采用第二套方案。按着这个采访方案,记者假扮成一对结婚几年不育的夫妇拨通了“爱心代孕中介”的电话。电话那头传来了带有浓厚南方方言口音的男子声音,该男子自称姓吕。

  记者告诉吕先生想找一个F级的“代孕妈妈”并且采用B种“代孕”合作方式。电话中吕先生告诉记者像这样高级别的“代孕者”他们那里不多,可能要花两、三个月的时间才能为我们找到。如果我们要求低一点的话,一、两周就可以为我们找到。并且询问记者现在是否急需“代孕者”。

  当记者告诉他不是很急时,吕先生向记者透露现在他们正在和一个武汉刚毕业的大专生洽谈,不过她要的费用比较高,如果他们谈下来了就和我们联系。只是我们需要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然而记者并没有等上很长一段时间。26小时后,即4月1日记者收到了“爱心代孕中介”给记者发的短信,询问记者的电子邮件信箱并告诉记者他们将发送几张照片给记者。

  约20分钟后,当记者打开来自“爱心代孕中介”的邮件时,看到了前一天电话中吕先生向记者推荐的那个湖北女孩的照片和该女孩简单的个人资料介绍:“湖北荆州人,23、大专、……非常漂亮、身体健康”,同时说明了该女孩要求的待遇是10万元。

  2个小时后记者又接到来自“爱心代孕中介”的电话。但这次不是吕先生而是他的妻子。吕太太询问了记者“夫妻”究竟因何原因不能有孩子后,告诉记者他们现在做事必须非常小心,一方面是因为去年年底被苏州市公安局网监处处罚过,现在不想再被罚;另一方面是因为从去年底开始有很多记者和网络流氓假扮“代孕需求者”打电话给他们,他们现在不想再被这些人追踪。

  后来,她又很慎重问记者:如果我们帮你找到既漂亮又有高学历的女子以后,你不怕她把你老公勾引走吗?记者表示无所谓。

  两天后在对方的短信催促下,记者打电话告诉对方对他们推荐的“代孕妈妈”基本满意,但关于“交易”的细节问题,想请对方出来面谈。

  对方告诉记者,如果在年前他们是可以出来面谈的,但现在不行。如果我们坚持要面谈的话,需要先和他们在QQ上视频对话,或者将我们的照片发给他们,同时要给他们汇去中介费。对方告诉记者只有在确保我们不是可能对他们“生意”造成任何“伤害”的人的前提下,他们才肯接受面谈。

  对方显然对于记者的真实身份,已经开始怀疑。

  事已至此,似乎已经没有回避的必要了,我们决定亮明身份。

  专访----90分钟“零距离”接触

  火车到达苏州境内的时候,记者给对方发去一个短信,不仅表明自己的身份,还提出了当面采访的要求。20几分钟以后,对方回复说愿意接受采访,但要求记者在采访中不可以拍照,不可以录音。

  抵达苏州后,记者选定位于市中心靠近拙政园对面的一家酒店二楼,作为本次采访的地点。同时按照对方不准录音,不准摄影的要求,关闭了所有采访器材。

  12时许,记者终于见到了连日来多次通电话,以及短信联系的吕先生的太太。她说自己已经在酒楼周边观察良久,直到发现没有可疑之处才上楼来的,她姓戴。

  “代孕者”多为高学历

  记者:您和您丈夫在什么样的背景下想到从事“代孕中介”的?

  戴女士:2003年底回家时遇到我同学,当时她刚做完人流,因为是在小医院做的,造成了终生不育。因为她的不能生育,她遭到了男友的抛弃。中国是个传统的国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个家庭如果没有孩子是维持不了的。在我们身边有很多像我同学这样的弱势女性,因为没有孩子不是和丈夫离婚,就是位置被“二奶”挤掉。但我们想如果这些弱势女性有了孩子,他们就不会遭遇丈夫的抛弃。所以当时就想到了做“代孕中介”。

  记者:你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从事“代孕中介”的?

  戴女士:2004年初。

  记者:在从事“代孕中介”的一年多来,你们约接到过多少人的咨询?最后达成“合作协议”的又有多少人?

  戴女士:大约有千把人次打电话来咨询过。至于有多少人最后和我们“合作成功”的这我不能说。

  记者:那么您可否用很少,比较多或很多这样的词来形容最后和你们达成“合作”的需求者的数量?

  戴女士:很少。

  记者:你们认为“代孕”在中国有市场吗?

  戴女士:有。我们认为在中国至少百万人口有“代孕”的需求,而且城市比农村需求大。因为城市相对开放,有些女孩因为没钱就选择小医院做人流,因此造成了很多人今后的终身不育。

  记者:“代孕需求者”和“代孕者”是从什么渠道得知你们的?

  戴女士:QQ和网上论坛。

  记者:“代孕者”中来自农村和城市的比例是多少?其中拥有高学历的“代孕者”又占多少比例?

  戴女士:高学历和城市户口占多数。

  记者:为什么那些高学历的女孩愿意做“代孕妈妈”?

  戴女士:你想现在念个大学要多少钱,而现在大学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才多少?我们除名牌大学的不说外,来自普通大学的学生大部分一个月只能赚七、八百,这样他们要干多少年才能把学费还清。

  记者:你们主要采用什么方式让“代孕者”怀孕?

  戴女士:人工授精。我们不采用“试管婴儿”是因为“试管婴儿”容易生出畸形儿,而且还需要给“代孕者”打催卵针,这样“代孕者”的身体会有伤害。

  记者:“代孕妈妈”会不会和“代孕需求者”中的男方发生性关系?

  戴女士:我们做“代孕”不是想破坏别人的家庭,我们只是想让那些没有孩子的家庭获得孩子,让他们生活得更加幸福美满。如果他们发生性关系,那也是他们双方自己的意愿。

  记者:您和您丈夫都有医学背景吗?

  戴女士:没有。其实有些东西自己看看书就懂了,没有那么深奥的。

  记者:您和您丈夫都是什么学历?

  戴女士:我丈夫大专学历,我高中学历。

  记者:在你们网站上写到的给“代孕者”的纯待遇指的是什么?

  戴女士:就是单纯给她的补偿,其他任何费用,如生活费等都不包括在内。

  记者:这笔“纯待遇”全部给“代孕者”吗?

  戴女士:对的。我们只拿中介费。

  记者:“代孕需求者”通过什么方式付款给你们?

  戴女士:银行转账。

  记者:《协议》中都有些什么内容?

  戴女士:不太好说,不同级别“代孕者”的《协议》都是不同的。

  记者:因为你们的《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有人违约了怎么办?

  戴女士:如果违约的话,他们会身败名裂的。

  记者:去年年底你们被苏州市公安局的网监处查处是怎么回事?

  戴女士:当时有人去检举的。

  记者:你们受到了什么处罚?

  戴女士:因为我们违反了网络法,所以他们查封了我们的网站。

  记者:戴女士,最后您还有什么想说的吗?

  戴女士:我只想说凡事都有正反两面,请大家站在别人的角度去考虑一下问题。我们希望大家可以理解我们“代孕中介”、“代孕需求者”、“代孕者”,尤其要理解“代孕者”,我们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幸福美满。

  尽管戴女士和她的丈夫一再强调不希望拍照,记者最后还是说服了她,并在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现场采访摄影。

  在完成对戴女士的采访后,记者走访了苏州市公安局。据苏州市公安局宣传处的有关同志告诉记者,去年年底他们确实查处了该“代孕中介”网站,对于细节未做进一步透露。

  “代孕现象”孰是孰非

  对于“代孕公司”的存在及其合法性问题,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的姚德慈律师和汤华东律师对此分别表达了各自的看法。姚律师认为:代孕行为在法律上是禁止的,卫生部2001年8月1日曾经颁布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里面明确禁止代孕行为,并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一点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以商业为目的的“代孕”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

  汤律师告诉记者说:代孕行为包括代孕介绍和代孕实施两个步骤,而这两个步骤在法律上都是禁止的;购买代孕服务的人在法律上也是不容的。他们的行为都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从民法的角度应该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从现行的1997年颁布的刑法上,很难找到对应的适用条款。

  汤律师认为代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巨大,很可能导致各种血液性传染病和性病的传播;在孩子未来的监护问题上也会导致混乱,因为两个母亲都可能去主张对孩子的监护,对现存的伦理秩序会造成极大的挑战。因此,建议在未来刑法修改的时候对刑法336条进行扩张性补充,对代孕的中介和实施者都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代孕"并不新鲜,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来就存在,这和中国传统文化心理有很大关系,究根到底就是传宗接代思想在作怪。夫妻之间如果无法生育,完全可以去孤儿院领养一个,或凭借目前的医学条件采用试管婴儿也行,但有部分人就要自己生,认为自己生的孩子心里才踏实。代孕志愿者和代孕需求者所签定的协议并不受法律保护。代孕志愿者和代孕需求者如果产生好感,都将引起新的家庭矛盾。

  记者还采访了上海市仁济医院生殖中心的孙医生,孙医生告诉记者,人工授精针对的是夫妻双方中男方无精子、严重少精和弱精或者男方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人群。试管婴儿针对的是男性梗阻性无精症、女性输卵堵塞等症状的人群。实施“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都要经过国家卫生部的许可,如果去未经许可的机构做的话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如果用来源不明的精子可能造成女方宫腔感染,滥用精子会造成子代近亲结婚。

  孙医生还向记者介绍在医学上借“精子”、借“卵子”都是可以的,但就是不可以借“子宫”,所以如果夫妻双方中的女方因为子宫被切除,而不能有孩子的,依照目前中国的医学和法律她是无法有自己生育的孩子。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人工授精”的成功率在20%左右,费用每次为1500元;“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在40%左右,费用为7000-9000元。本报特稿/记者徐夏杰 新闻午报记者施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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