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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察打死警察案件中的绝大多数与极少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00:50 新京报

  警察的数量和工作特点使其成为公众便于接触和评判的群体,与其有关的事件也易成为新闻甚至传闻。北京市警察李忠义被太原市警察刘利民邀人打死的事件,就引发了公众的议论。有关部门认为这是个案,与警察形象没有直接关系;两地公安机关也说明自己的当事人的一贯表现是如何之好。这种表态让人不免疑虑。

  就这起事件的本身而言,它的部分内容(本地警察找人打死了外地警察)有个案性
,还有部分内容(敢闯红灯、蔑视法律、与社会闲杂人员结交等)也有普遍性。而且正是这部分普遍性的内容,顺理成章地引发出个案性内容。

  人们会问,刘利民见前面车在红灯亮时挡了自己的道就猛鸣笛、与外地群众冲突、甚至邀人报复等蔑视法律之举,难道真是极个别的个案吗?

  人们经常被告知说,“绝大多数是好的,有问题的是极少数”。这是一个建立在归纳推理基础上的判断。然而,试问:在作出此类判断之前,有没有进行较为可靠的实证性的研究?对好坏事情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仅从价值取舍、情感好恶出发,用主观想象替代科学研究,可能并不明智。

  还有,实体法意义与程序法意义的案件应当区别。是否存在违法、犯罪,应当以实体法作为判断的标准。但是,在实体法上构成犯罪的,绝不等于会被追究、能成为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成为或者尚未成为刑事案件的犯罪,被称为“犯罪黑数”(冰山的水下部分),而科学看待问题时,是不能抹去“犯罪黑数”的。因此,那种以少数已暴露的问题来论证“绝大多数是好的”的说辞,就不能服人。

  条件不清、边界不明、过于模糊的命题,是不足为信的。社会公共领域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都与我们利害攸关,我们有必要在这些问题上形成比较精致的思维,这样才能更好地建设常态的社会。

  陈步雷(中国人民大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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