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展示他人照片构成肖像侵权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7:39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高青)近日,家住包头昆区的胡女士打进晨报热线反映:“一名女性患者来我院妇产科就诊,经她同意,为了仔细诊断病情为她拍摄了裸体病照一张。不久,在一地点举办优生优育展览,我院提供了她的病照,以示病例。后来,患者得知了此事,称我们的这种行为对她的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要求我们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想通过晨报咨询一下,出于公益目的展览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
就此情况记者采访了内蒙古万生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他说:“这种情况原则上构成了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关于‘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并不能得出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肖像这样的结论,也就是说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并不是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同样构成肖像侵权。从这件事看,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该女士的肖像权,应当为该女士消除影响,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赔偿数额可以相互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只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