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付费引起争执 持刀杀人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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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9:08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向岸)近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呼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振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12月26日晚11时40分左右,张某某(又名李某)在呼市赛罕区学府花园路西口处的金龙洗浴城与钳万臣(被害人,男,殁年36岁)就付费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孙振山,被告人孙振山持刀朝钳万臣胸部捅刺一刀,之后,他携张某某离去,钳万臣
12月27日,孙振山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呼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1月13日,经赛罕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诉称,由于被告人孙振山的行为,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损失,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孙振山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孙振山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65990余元。被告人孙振山对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振山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便持刀向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捅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但由于被告人孙振山无赔偿能力,故不予支持。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