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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网络通缉令引发的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0:28 法制播报

  主持人:向来安分守己的高先生竟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时间的在网络中被“公安机关通缉”,并且该通缉令中还公开了高先生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令高先生大为震惊、深感愤怒!那这莫名其妙的网络通缉令到底是谁发布的,发布人的居心又在何处呢?事情还要从6个月前说起。

  高先生:那天,我接到我朋友的一个电话,他说他在我原先工作过的网站上面居然看
到了一个针对我的网络通缉令。

  配音:“通缉令”上是这样写的:最近经常有一名IP的网络歹徒到该网上恶意留言,网络公安局已经展开调查,警方怀疑是某电话号的机主所为,该歹徒的电子邮箱是。。。作案电话是。。。曾用电话是。。。警方已从即日起协同有关部门准备抓捕。望社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将该歹徒缉拿归案!经高先生上网核对,其中除IP地址外,其他信息内容均为高先生个人的真实信息。

  高先生:我当时非常吃惊,也非常气愤。而且,据我所知,这种对我人身攻击的所谓通缉令只是在我原先单位的网站上出现,别的地方、别的网站上都没有出现过。而且,因为我原先在那工作过呀,所以我的个人信息,他们都是了如指掌的。

  配音:原来,早在高先生在其原单位北京育教某中心任职期间,双方就因高先生的劳动报酬问题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调解过。

  高先生:因为原先的劳资纠纷的事情,我根本已经对原工作单位失去信心了,所以我把网站上 “网络通缉令”的内容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作了公证以后,就一纸诉状将我原先的工作单位,北京育教某中心告上了法庭。

  配音:2005年3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形式向原告高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高鹏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记者:对于昌平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您是否满意)?

  网站负责人 刘先生:对于昌平法院判决,我们哭笑不得。

  记者:对一审判决相当不满意?

  我们有责任可以承担,但不能像他没有任何依据给与我们一个高额判决。

  配音:由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1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刘某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

  审判长:首先由上诉人谈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要求。0153上诉要求:要求一审原告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费用,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全部内容。

  配音:在案件审理刚一开始,上诉方就坚决否认其与被上诉人高鹏之间曾经有过任何雇用关系。

  上诉人刘某:提出一个问题,当时高鹏在我们这工作,他工作地点在哪?单位地址,这块我们打个问号,当时工作同事都有谁。0723因为在2004年9月1号,在去这个单位第一天,我去过北镐小学采访和肖家河小学采访,这些都有采访证明作证,当时也有它给我发的一个新闻记者的记者证复印件。

  配音:而在随后的庭审执证过程中,上诉方又出乎预料的出示了被上诉人高鹏的个人简历及其当时在该网站工作的各种证明。

  上诉人网站负责人刘某 本次提供证据有:高鹏简历,高鹏工作申请表,网管证明,被采访过肖家河小学证明,被采访过百安河小学证明等,以上这些学校都是高鹏亲自采访的。0927审判长:你有没有事实补充?上诉人 网站负责人 刘某:这个是我们一起工作时,高鹏使用的电话。2833上诉人网站负责人刘某:这是我们在聘用高鹏之前,高鹏给我们提供的个人简历。审判员:就是他一直在你们公司上班?上诉人网站负责人刘某:最后我们调出档案查到的。审判员:从哪掉取的?我们公司有。审判员:就是说档案一直在你们公司?对。

  被上诉方代理人 杜贵琴 :3916从整个一审来看,包括二审他的上诉状,他一直是在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从他后面所提到的一些证据,还有庭上他自己承认的,事实证明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还有录像带,恰恰说明了存在劳动关系,可见他自己自相矛盾。

  配音:随后,高先生的朋友,首先发现“网络通缉令”的韩先生也出庭提供了证人证言。

  高先生的朋友:那是在2004年12月6号,我上网查资料,因为我知道高鹏的原单位的网站,我就顺便上去看了看。等刚一进入他们公司的网站的首页之后呢,就自动弹出了一个特别大的框子,旁边还配有一个警徽。开始我也没注意,但因为其中的一个电话号码的区号(0358)是我老家的,我就特别敏感,所以我又着重看了一下后面,再一看这不是我朋友高鹏家的电话吗,吓我一跳,就连后面那手机号也是他的。所以我就马上给高鹏打电话,等于他才知道这件事。

  配音:与此同时,高先生本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该“网络通缉令”的公证书。对此,上诉方也承认了其网站上面的确出现过这样的“网络通缉令”。

  审判长:上诉人,网站上有这样的内容吗?上诉人 刘某 :后来我查是有这样的事实。3705审判员:当时这个网站上是不是确实弹出这个弹出式窗口了?上诉方代理人 焦龙:我在12月8日是却是看见这个弹出式窗口了。审判员:是不是那个内容?上诉方代理人 焦龙:好像是,我记不清了。审判员:他现在已经承认这个事实了。上诉方代理人 焦龙:我是主要看有没有弹出式窗口。

  审判员:是不是有这个内容。上诉方代理人 焦龙:应该是,是。

  配音:那这个“网络通缉令”到底是不是针对一审原告高鹏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该“网络通缉令”上的信息和高鹏本人之间的关系。对此,高鹏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相关证据。

  高先生:这是我家电话,在这有我父亲开的一个证明,有邮局盖章。138。。。6046也有我当时购买的收据,在当时购买动感地带套餐时有一个出售这个卡号的盖章。138。。。4090那是在湖北读大学时一直使用的电话。0713。。。134这是我们宿舍的。

  配音:但对于网站出现针对于高鹏本人的“网络通缉令”这一事实,作为网站负责人的上诉方却否认其有任何责任。上诉方指出,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其主服务器被攻击,感染病毒而导致的。而对于这种现象的出现,其也已经根据网络相关法律在24小时内马上进行了删除。

  上诉方代理人 焦龙:如果出现了(这种弹出式窗口)也是影响我们网站形象,根据网络相关法律在24小时内马上删除,我是看到了后,马上就删除了,除非它重复出现,或者这个机马上有上网纪录。我只能删。

  配音:对于上诉方的辩解,被上诉方指出,就算是他人所为,作为网站经营者和管理者的上诉方,其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被上诉方代理人 杜贵琴:依照法律规定,你应该保证自己的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他呢,对于这种非常明显侮辱他人,诽谤他人名誉的这种情况,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立即停止弹出,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且将有关情况报告,但他往全没有履行,而且向他所说的,他也承认了网站存在重大程序漏洞,而这也不符合咱们现行规定,要求你起码有一个相应具体的措施和安全措施。

  配音:就在此时,上诉方又提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问题,上诉方指出高鹏本人也完全有可能制造该“网络通缉令”。因为高鹏拥有该网站的管理密码,可以随时管理网站的各种内容。

  上诉方代理人 焦龙:我们网站弹出式窗口只有两个可能性:一个就是感染了被攻击,还有一个就是通过我们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因为拥有我们网站后台管理平台钥匙密码,可以管理我们网站,管理内容包括弹出式窗口。当时,我们育教网一共有四名工作人员我和我们主任,还有高鹏、刘明两人。是我统一给他们发放的这个密码,是我亲自教他们使用,用这个密码就可以管理网站,包括弹出式窗口。

  配音:上诉方还指出在高鹏离开公司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他所掌握的管理平台钥匙密码依然有效。而高鹏本人却就此问题做出了坚决的反驳。

  高先生:我对他说,有四个人知道后台密码,我到现在我是什么都不知道,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当时和我们在一起工作的,有一个女同志姓冯,我负责在外面采访,回来所有的打字所有编辑是她负责的,我只负责采访学校,找回资料。

  配音:上诉方又指出,既然发生了这种情况,被上诉方也没有必要非要闹到对簿公堂,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上诉方代理人 焦龙: 而且如果发生侵权的话,他也没主动跟我们联系,他只是单方面公证了,然后一纸诉状把我们告上法庭。第二个处理方式,还可以报告国家机关,侦查侦破,我中心会积极配合你们。

  配音:对于上诉方的说法,被上诉方也就之所以高先生会采取公证;起诉之举来解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被上诉方代理人 杜贵琴:他说我当事人,发现这种情况应当立即向他报告协商,但我当时人因为跟他的劳动合同纠纷,以及闹得很不愉快,应经对它丧失了信心。没有任何规定说受害人要找这种侵害人来协商,而且它本身沟通已出现了障碍。

  配音:那么,就此案的关键问题,也就是这个“网络通缉令”到底是由谁发布的。在法庭上没有做出任何回应的这位网站负责人,面对我们的镜头,却道出了另一番话。

  记者:怎么会弹出这个通缉令?上诉人刘某:弹出窗口可能性有两种:一种是恶意攻击,另外一种就是管理人员人为制作。2620记者:管理人员写的这个通缉令?对,内部确认是谁,我们心里面有数。2646但这个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发布通缉令?原因不能再说了。2700但我们肯定知道是谁,因为就4个人,有可能是我,有可能是网管,或者是两名职工。

  配音:在本案中所提到的弹出式窗口是指一旦进入某网站主页无需用鼠标去点击,就会自动弹出的窗口。如登陆SOHU/SINA主页就会自动跳出一个广告一样。而我们通常所讲的BBS,也就是网络中的论坛是指,只有当用鼠标点击进入某一论坛主题时,才会弹出的网友讨论窗口。因此,弹出式窗口与论坛形式的BBS有着明显的区别。2005年7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指出,育教中心认为没有侵犯高鹏的名誉权,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其行为构成了对高鹏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就此案遇到的法律问题,我们也请教了相关的专业律师。

  北京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殷国华:本按语教中心网站上出现了“网络通缉令”无论是其主管故意还是出现差错,客观上发生了这种行为,石碑法律所禁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等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以书面、口头等形势公开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此用武如、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就可以定为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权利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主持人:在上诉案件中,我要说的是,无论有再大的矛盾,再深的误解,用发布恶意网络通缉令的这种行为,来间接的侮辱他人,伤害他人,都是十分不道德,不可取的。在这,我要奉劝这位发布者一句话,如果有时间制造矛盾,为什么不把时间用在消除误会,化解矛盾上呢!(编辑:贾昂 审核:赵启进律师1332118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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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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