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消费也应开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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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5:15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呼市热线4965599消息(记者 王国柱)近日,有多位读者致电晨报反映在夜市消费不给发票。 8月2日,呼市赵先生反映他在呼市团结小区一家酒店门前吃烧烤,5个人消费近100元,饭后索要发票,该店老板告知,夜市没有发票,赵先生认为既然消费了,就应开具相应发票,如果夜市没发票是不是属于偷税?
昨日,记者来到赵先生所消费的酒店,该店位于团结小区,门前约有20张桌子,为市民提供烧烤服务,据记者了解,来此消费的顾客也可以享受酒店的饭菜,但在记者结账索要发票时,服务员称“夜市没有发票”。偌大酒店为何没有发票,一负责人称,他们的夜市和酒店不是一家,烧烤摊位是承包的。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呼市税务部门一工作人员,据他介绍,对于经营者来说,烧烤夜市都属于他们的经营项目,如果是同一法人,则他们的财务及相关部门都在一块,所以应该按消费者的意愿给予服务和发票。如果有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到当地税务主管机关上报经营项目,如有其它人租赁门前摊位应单独管理,必须到当地税务主管机关上报,必须给予消费者相应发票。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