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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也可以继承遗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7:47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林昱 实习记者 裴沛)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一位张先生致电本报询问,他赡养岳父岳母多年,老人去世后没有立下遗嘱,对于老人的遗产,他有继承的权利吗?

  张先生说,1990年他与本村的张翠翠结婚。张翠翠在家排行老三,上有哥姐,都已成家另过。从1992年开始,张翠翠的父母因与其儿媳不和就搬到女儿家共同生活。1995年,
张翠翠去包头东河打工时遇车祸不幸身亡。此后,张先生想把岳父母送回其子女家,但老人的儿子和二女儿借口父母一直偏向张翠翠夫妇,把养老钱都贴补了,拒绝接回老人。张先生作为女婿,感念妻子与他患难与共及与老人多年的感情,坚持赡养岳父母,自己承担起全部家务并未再婚。2004年,岳父母先后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除留下3间房屋由老人儿子居住至今外,还有8400元存款和4000余元借条。这时,老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的两个子女前来吵闹,认为遗产是父母所留,应由二人平分,而张先生认为自己悉心照料老人生活,遗产理应归自己。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对此,包头市王毅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先生享有岳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依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张先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尽主要的长期赡养义务,应适当多分或全分遗产。作为有扶养能力的另两位子女,不尽扶养义务,以老人偏心为由拒绝赡养老人,这于理于法难容,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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