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押职工房产证和土地证不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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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2:10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许俊青) “我在包头待了几年,由于结婚,去年年底买了一套80多平米的二手房,从银行贷了款。当时,我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单位出具了工作、收入证明。由于单位不肯作担保,所以我又找了一位朋友,通过朋友关系去找了一家公司作担保,这样才贷了款。而如今,单位提出要我将房产证和土地证押在单位里,理由是怕我如果以后辞职的话银行找到单位,单位要负连带责任。单位这样做合理吗?”8月11日,包头读者小谢打进晨报热线询问此事。
针对此事记者电话采访了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他告诉记者,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根据谢先生的具体情况,他当初要求单位作担保,但是遭到了拒绝,所以单位提出要将他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押在单位里,显然于法无据。因为从法律上讲,他的单位并没有为他作担保,无须承担连带责任。再退一步,即使他的单位作了担保,也无须将两证押在单位里,只需要把两证作抵押登记即可。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