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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去原工作后 仍能索要原工作加班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2:05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林昱) 昨日,包头市九原区居民刘女士致电晨报,称自己为某广告制作公司工作,经常超时加班。近日辞工时,该公司除基本工资外,未付一分加班费,她想知道自己有权利索要加班工资吗?

  对此,包头市万生律师事务所的田律师认为,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等劳动所得的报酬,属违法行为。当事人完全有权索要自己的加班工
资。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相关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如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应按相关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劳动者据此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要回加班工资,如有困难,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域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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