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期游泳溺水身亡 老父怒告学校索赔1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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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0:56 西部商报 | |||||||||
黄河吞儿5年老爹怒索尸骨 实习期间大学生被水冲走,家属索赔11万 5年前,兰州交通大学(原兰州铁道学院)的大学生赵飞,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时下落不明。
赵飞的父亲将兰州交通大学告上法庭,追索儿子的尸骨,并索赔11万元。 本报记者 赵利芳 为您报道 死者父亲 老师失职 我儿被水冲走 一审中,赵飞的父亲诉称:1997年9月,赵飞考入兰州交大土木建筑系。2000年7月5日,兰州交大安排赵飞所在班级的学生在雁滩黄河大桥施工实习,赵飞被安排在黄河边民房住宿。三天后,两名带队老师离开实习场地4天,实习学生没人管。2000年7月11日,在没有带队老师组织的情况下,赵飞和三名同学在大桥实习,黄河突发大水,赵飞和一名四川籍同学遇难身亡。由于带队老师的失职,违纪渎职造成两名大学生死亡的恶果。学校不积极组织打捞赵飞的遗骨,在事故处理中仅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赵飞的父亲要求学校继续打捞儿子的尸骨,除去被告已支付的4.7万元,共索赔11.11万元,其中包括三位老人的生活费10万元。 兰州交大 学生擅离 不是实习时出事 兰州交通大学辩称,赵飞生前是兰州铁道学院大三学生,已满21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个人行为负有完全责任。实习期间,赵飞擅自去黄河游泳身亡是个人行为导致的。学校不是赵飞的监护人,他的个人行为在法律上与学校没有因果关系。学校禁止学生到黄河里游泳,在赵飞所在系实习前的动员大会上,学校强调严禁学生下河游泳;实习地点是雁滩黄河大桥,而赵飞的溺水地点在十几公里外的银滩黄河大桥,所以赵飞不是在实习时被水冲走。事发后,学校积极组织打捞,但打捞未果。学校和赵飞的家属达成了经济补助协议,商定不再打捞尸体。兰州交大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安宁区法院 学生违规 校方无责 法院审理查明,赵飞是兰州交通大学土木建筑系97�2�班学生。当时,赵飞和三名同班同学在带队教师不在的情况下,离开实习地点,到安宁区银滩大桥下游泳,由于河水上涨,赵飞被河水冲走。 学校已支付补助 2000年7月11日至25日,兰州交大进行打捞未果,赵飞至今下落不明。兰州铁道学院的学生规定严禁学生在黄河及非游泳场所游泳。 2000年7月30日,经原被告协商,兰州交大已给赵飞家属补助5万余元。 学生违反校规酿惨剧 法院认为,当时学校组织实习是正常的教学活动;赵飞等三位同学下河游泳,导致赵飞下落不明,事发地点既不在校园内,又不在实习地点,且事故发生时赵飞已21岁,赵飞违反校规擅自下河游泳,故对造成的恶果,学校无过错责任。 2004年8月,安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目前,赵飞的父亲不服一审判决,已将此案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中赵飞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