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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人”贩毒制毒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5:24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武艺 通讯员 江海)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庄严肃穆。根据呼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绰号“四美人”的王文付因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李中江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根据判决结果,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贩毒成为阶下囚

  根据呼检刑诉(2005)49号起诉书指控称:2004年2月及200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中江(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杨郢乡棚基村红店组5号)两次贩毒、运输海洛因54克给被告人王文付(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土默特右旗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土右旗萨拉齐镇影院街,捕前暂住呼市第六中学附近平房),王文付2002年3月至2004年4月贩卖给何树、赵红艳海洛因30.6克,并于2004年6月购买鸦片50克用于制造海洛因。2004年10月26日,李中江伙同王德彬(另案处理)在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范高旗家中购买毒品海洛因40克,之后将信息电话告知王文付,并称其所携钱款均用于购买毒品,已无钱到呼市,要求其汇款。次日,王文付往李中江持有的农业

银行卡上汇款500元(持卡人郭家明,另案处理)。10月28日,李中江伙同王德彬携带40克海洛因乘火车来呼市与王文付在火车站接头,欲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40克。呼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收缴清单及被告人供述等在卷材料佐证,足以认定王文付、李中江犯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及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从重从严进铁窗

  对于呼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王文付在事实面前辩解自己没有卖给何树30克海络因,也没有买过鸦片,也未制作过海洛因。被告人李中江也辩解其没有卖给王文付海洛因14克。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2004年2月,李中江伙同郭家明携带毒品海洛因至呼市,贩卖给王文付毒品海洛因14克;2.2002年3月至4月,王文付贩卖给何树毒品海洛因共计30克,同时于当年2月4日,贩卖给赵红艳毒品海洛因0.6克;3.王文付于2004年6月通过董金旺购买鸦片50克用于制造海洛因。证明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王文付的供述及证人何树、赵红艳证言;2.呼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受理立案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火车票、汽车票原件及李中江携带毒品来呼接头时被抓获的犯罪事实;3.呼市公安局呼公缉技毒检字(2004)第83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所缴获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4.证人董金旺的证言证实王文付购买鸦片用于制造海洛因;5.户籍证明、呼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工作说明证实二人身份情况;6.来安县人民法院(1990)刑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证实被告李中江因盗窃罪,于1990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2005)呼刑初字第55号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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