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执行哪里的生育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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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6:47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许俊青) 近日,一张姓女士打进本报热线称:4月份,她丈夫在包头市东河区通顺商城卖衣服,她过来帮忙。由于夫妻二人户籍都不在包头市,如今小孩很快就要出生了,但不知能否在此地生小孩,需要出具哪些证明材料?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包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刘姓工作人员。她称,根据包头市流动人口生育政策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包头市申请生育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
此外,一是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因婚姻关系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共同生活的,由女方提供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婚育证明》后,可以执行男方户籍所在地生育政策,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生育审批机关审批生育证。二是如女方在其户籍所在地申请领取生育证,则女方户籍所在地生育审批机关也应予以审批。如果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但是均已不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在流动期间,不适用非城镇户籍人口的有关生育规定。少数民族要求生育二孩的,持有原籍县级计生部门核发的生育证,经现居住地旗县区计划生育部门验证核实后,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总之,流动人口必须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检查、监督。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