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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烟灰起纠纷 一人坐牢一人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15:03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实习记者 雪燕) 2004年2月28日晚将近7点钟,在呼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城)当服务生的丁浩(化名)和王磊(化名)像往常一样上班了,可就在这一天,他们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

  ★发生纠纷

  根据娱乐城的规定,服务生负责各自责任区的卫生清洁工作,必须保持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丁浩打扫完卫生后,在责任区内与同事聊天。这时,王磊吸着烟走了过来,丁浩便对王磊说:“小心烟灰掉到地上,我还得重新打扫。”并劝他把烟灰弹到烟灰缸里,王磊不听劝阻,还把烟灰故意弄到地上。两人发生了争执,丁浩情急之下打了王磊一个耳光,王磊则还了一拳,双方扭打在一起,其它的服务生赶紧把他们拉开了。

  ★寻仇报复

  大家以为拉开就没事了,都回到了各自的岗位。王磊下了二楼,从工具房拿了一根镐把返回三楼。丁浩正坐在凳子上休息,王磊照着毫无防备的丁浩头和肩上就打,丁浩当即倒地昏迷,鲜血直流。王磊马上逃离现场,后来被同事们抓了回来,丁浩即刻被同事们送到了武警

医院治疗。

  ★法院判决

  接到报案的呼市公安局小召前街派出所2004年3月3日委托呼市公安局对丁浩做损伤鉴定。3月17日,呼市公安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称:丁浩头部损伤已构成重访。丁浩将王磊和娱乐城都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依法追究王磊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32334.1元,要求娱乐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月6日,呼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王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因作案时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第二被告娱乐城辩解两人打架时不在上班时间,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决:王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王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714.1元;第二被告娱乐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月14日,娱乐城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有关娱乐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玉泉区人民法院该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重审。

  2005年6月6日,玉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下达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磊赔偿丁浩各项损失共计20814.1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娱乐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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