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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醒后自首难减肇事逃逸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8:37 南京晨报

  晨报讯一司机酒后驾车撞伤骑车人,因怕处罚便让同行报警,等他醒酒5个小时后才去警局自首,孰料,等待他的处罚丝毫未因其主动投案而减轻。

  前天下午14时15分许,一辆车号为苏AX663×的重型普通货车,沿扬子石化公司乙烯路由南向北行至烯烃厂11号门附近时,刮到右侧同向行驶的骑车路人,58岁的郭某重伤倒地。十大队事故民警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处理,但未能找到事故车辆驾驶员。当晚19时30分,
在事故发生5个小时后,驾车男子柳某才来到平顶山公安分局投案。

  柳某承认了所有

车祸事实,但是,当民警问其开车时有无喝酒时,柳却矢口否认。民警随即拿出现场采集的物证检验出的报告,上面白纸黑字清晰显示着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0.5mg/ml。铁证如山,柳无奈之下向民警承认,当天中午和朋友吃饭时,喝了一瓶多啤酒,本以为自己是十多年的老驾驶员了,应该没问题,不料上路不久,就发生了车祸。柳一再向民警求情,自己让同行的李某当场报警,车又留在了现场,是否可以减轻处罚?不料,民警告诉他,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均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对于事发时只是报案不主动归案而逃逸的,同样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避。因此逃逸后投案,并不改变其交通肇事逃避的性质。自以为一举两得的柳某,不仅没法减轻罪刑,等待他的还将是酒后驾驶和肇事逃逸的双重处罚。

  作者:周宁 金灿灿 倪敏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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