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工过劳死 父母和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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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08:10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菏泽10月2日讯 一未成年女工在一家食品企业工作期间,因过度劳累诱发疾病而亡,死者父母把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贻误治疗时机的死者父母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责任,由企业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7271元。 2001年3月,菏泽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巨野县太平镇不满18周岁的女孩张某招聘为公司
法院认为,因该食品企业给张某所安排倒班循环周期过短、劳动作业时间较长,体力难以恢复,工作期间发病,使未满18周岁的张某因身体劳累诱发其他疾病而亡,企业在其雇佣活动中存在一定过错,企业对其过错行为应负一定责任。张某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其女病情出现后,未能及时选择就诊条件较好的县、市级医院,丧失治疗时机,致损害后果发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遂判决该食品企业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7271元。 (黄体军 高登福 陈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