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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妇女状告《知音》杂志为亡夫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7:47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瑶兰) 4月29日,包头市金基伟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老总周锦新在包头市唐人街酒吧门前被人杀害的事件(本报曾作报道)已经时过半年,犯罪嫌疑人也全部落入法网。人们或许对这起当街行凶的案件渐已忘却,但谁会想到凶杀案过后会引发一场名誉侵权官司。

  2005年《知音》杂志第19期刊发一篇题为《包头亿万富翁暴毙街头:是谁灭了“大
股东”》的报道,周锦新的妻子将《知音》杂志的一名编辑、包头市昆区公安分局的一名政办副主任和《知音》杂志社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个被告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妻子为亡夫讨说法

  2005年《知音》杂志第19期上发表的《包头亿万富翁暴毙街头:是谁灭了“大股东”》,让正处在失夫之痛中的周锦新的妻子沈建芬感到这是在她的伤口上撒盐。她忍着悲痛看完报道后,认为该文作者木楠(即“知音”杂志编辑)和德军(即赵德军,包头市昆区公安分局政治办公室副主任)在报道中对周锦新的遇害歪曲事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文章中的内容绝大部分是在杜撰,严重损害了周锦新的人格,是对周锦新的名誉权的严重侵犯。而《知音》杂志社将严重损害周锦新名誉权的文章予以刊载,其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

  9月18日,沈建芬为了给亡夫讨清白,委托包头市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的苗永青律师为她打名誉侵权官司。9月28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对名誉侵权案正式立案(开庭时间未定)。在原告沈建芬的民事起诉状中,第一被告是木楠;第二被告是赵德军;第三被告是《知音》杂志社。

  ★七大“失实”直指三被告

  记者在沈建芬的民事起诉状中看到这么一段文字:被告为达到其哗众取宠的目的,在《包头亿万富翁暴毙街头:是谁灭了“大股东”》一文中极尽渲染情节、歪曲事实。

  一、将周锦新的遇害说成是多次“和小人斗狠”而招来的杀身之祸,而周锦新跟赵伟峰之间根本没有过业务上的关系和直接的接触,所以赵伟峰和周锦新之间不可能存在个人积怨。

  二、文中所说的二股东既非中税华通公司,也非张东,而叫林平。

  三、对原告和周锦新的家庭也并非文章中所说的“妻子在公司里负责财务,两个女儿都在上大学”。事实上,原告沈建芬是包头市金基伟业公司的董事长,原告和周锦新有一子一女,都在英国伦敦

留学

  四、双方合作的煤矿并非巴彦淖尔齐盘景煤矿,而是鄂尔多斯市棋盘井煤矿。

  五、文章中说,周锦新平时带有几个贴身

保镖,但事实上,周锦新从未雇佣过保镖。

  六、该文为了渲染情节,捏造了子虚乌有的所谓周锦新与大学生吴新的“婚外恋”。原告从未听说过周锦新在外面有个叫“吴新”的情人。案发时,与周锦新一起在场的只有周锦新的两个有业务联系的朋友、一名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一名司机,根本没有什么情人在场。而被告却将周锦新说成是“暴毙‘情场’非情杀”。文章对于周锦新的

婚外情和“暴毙情场”的描述是对周锦新人格的巨大侮辱和诽谤。

  七、案发时的2005年4月29日原告根本不在包头,4月30日才回到包头。原告在得知周锦新遇害后,也从没有跟警察说过“我告诉他要带保镖,不要去找那个女人,可他怎么会听我的呢”,这纯属被告没有任何根据的凭空杜撰。

  沈建芬请求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依法制裁被告的不法行径,还周锦新的清白名声。这起名誉侵权官司的结局会是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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