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举报人身份曝光终日恐慌 欲起诉公安机关和媒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1:07 《法律与生活》杂志

  “如果时间可以倒流,我肯定不会选择举报。”因身份被泄露而遭致无限烦恼的举报人说。无助的他甚至问记者:“出国能躲得开吗?”

  新闻背景:据《法制日报》10月11日报道,河北省沧州盐山县的于某、庞某夫妇二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抢劫杀人疑犯,却被公安机关和当地媒体将举报行为予以公开披露。他们的生活因此受到极大影响。

  日前,于某和庞某以侵权为由,将南皮县公安局、沧州晚报及记者告上法庭,索赔106万元。据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不日将开庭审理。

  11月25日,本刊记者赶赴事发地,对这一事件做了全方位调查。

  传说,河北盐山县是五百童男童女的出发地。于桂华现在最想做的,是也能像这些老祖宗一样,远渡重洋,“只要能逃离”。

  他要逃离的,是“可能遭到的报复”。这块心病像块大石头,从2003年12月30日起,就沉甸甸地压在他心上,压迫着他及全家人的生活。

  雾夜举报

  于桂华是盐山县圣佛镇杨甫寨村人,经营着一家庭加工厂。厂子效益不错,他也就有闲心搞点业余爱好——玩鸽子。因为玩鸽子,他结交了不少鸽友,也就认识了距离他家十华里的南皮县潞灌乡焦山寺村的蔡宝玉。

  2003年11月25日,焦山寺村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歹徒砍了信贷员李天福31刀致其死亡,抢走7600元钱。如此恶劣的刑事案件在南皮尚属首次,警方进行了细密的侦查,很快在蔡宝玉的三姐家查到血衣,其姐夫被警方带走。警方很快断定蔡宝玉有重大嫌疑,并知道他去了天津,于是与天津警方取得联系,在他可能落脚的地方进行了严密布控,可是没有效果。消息在村里村外很快传开了。

  12月2日,刚从外地出差回来的于桂华听到工人们的议论,吃了一惊。晚上一家人围坐着看电视时,他把这事告诉给家人,家人也都多少听到一些,说:“要真是他干的太可恨了。不想活了吧!”

  那天晚上下大雾,对面几乎见不到人,天黑得可怕。8点多钟,于的妻子庞春华听到有人在院子里喊:“嫂子!嫂子!”老于交友广泛,自己又经常出差,都是她帮着招待,所以这些朋友一般过来首先找的就是“嫂子”。庞春华边应着边迎出去,没想到是蔡宝玉,衣冠不整,慌慌张张。庞春华心里“咯噔”一声。“他一年多没来了,怎么现在出了这事倒来了?也不知带没带什么凶器?”庞春华想着,装做热情地喊着:“进屋,进屋,这么大晚上你这是打哪儿来?”“从亲戚家”,蔡宝玉一边含糊地答着一边进屋,一头扎进没开灯的西屋,还不让庞春华开灯。

  于桂华随后跟过来了,他坚持把灯打开,看到蔡宝玉一脸的惊恐,就知道村民们的议论不是空穴来风了。他问:“你们村杀人那事是你干的吗?”

  “不是,不知道。”

  “不知道,你跑什么?”

  “我没杀人,就在屋外望风。”

  “人不是你杀的怕什么?去自首吧。我开车送你去。”

  “不去,我现在去还不被警察打死!风头过去再说。大哥借我辆自行车吧,我走不动了,我要去东营。”

  蔡宝玉边说边伸出脚给他们看,上边有个血泡,看来他已经走了不少路。

  夫妻俩劝了半天,蔡根本就听不进去,执意要走。

  于桂华说:“要不等工人12点下班了吧,这里的工人都认识你,还有一个是李天福的亲戚。你能走得了?”说着,他给妻子递了个眼色。妻子立刻领会了,也劝蔡宝玉等等,又张罗着给他点烟、递水、做饭。

  于桂华走到院里,犹豫了一下,拨通了盐山县公安局的电话。

  因为大雾,50多华里的路,平时半个小时的路程,警察走了1个多小时。期间蔡宝玉三次提出要走,都被老于夫妻俩拦住了。老于又抽空到屋外打了个电话,询问警察来了没有,对方说已经到村外了。蔡宝玉有所觉察,老于一回屋,他就害怕地说:“大哥,我要是被逮住也是从你家逮去的!”这时老于才注意到他把头发都剃短了。正说着,八九名警察就冲进了屋子。

  那天老于是跟蔡宝玉一起被警察拷走的,都是反拷,老于的手都被磨出血了。庞春华急了,嚷嚷着:“没有他的事呀!别抓他!”鞋都没穿一直追到村外。“现在想起来心里都哆嗦。”

  其实,这是盐山警方对举报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当天晚上,于桂华就被放回家了。蔡宝玉很快被移交给南皮县公安局。

  尽管有几个工人因为这事被吓跑了,但老于认为自己做得对,不然就会跟着一起犯罪了。

  他们都以为日子会如常过下去,举报的事情在警方的保密下会如雾一般散去,无影无踪。

  报纸曝光

  12月30日,庞春华看到几个邻居在一起议论着什么,好像是蔡宝玉被抓的事,她就走过去想问问,结果邻居们一下子鸦雀无声了,很尴尬的样子。她拿过邻居手上的《沧州晚报》,还没看完头就蒙了。在这篇关于蔡宝玉案件的报道中,清楚地写道:“12月2日晚23时许,他仓惶逃离天津,窜至盐山县杨甫寨村于某某家中。当于某某听蔡诉说了自己抢劫杀人的罪行后,便悄悄拨打110电话向盐山警方报了警。”

  “天塌了一样!”庞春华这样形容当时的感觉,“于姓在村里是独姓,谁都会知道于某就是俺家老于。”

  她又急又气,立刻赶到城里,找到盐山公安局局长,拿出报纸哭着问他怎么回事。局长看完也意识到事情的严重,他保证消息绝对不是从盐山透露出去的,并立刻跟南皮公安局打通电话,对方承认记者是从他们那里得到的消息,并表示道歉。

  局长安慰了庞春华,并说:“你回去多加小心、注意。”“我说,‘以后这事谁还敢举报,谁还敢出来说话?’可我知道事情出了,他们也没办法,我当时就想着让他们知道就行了,我们还是想老老实实做自己的生意,安安稳稳过日子。”如果不是后来出的一系列事情,他们夫妻也绝不会想到把公安局告到法院。

  尽管妻子在电话中把事情告诉了在外出差的于桂华,他知道事情很糟糕,但还是侥幸地想着也许没什么,直到回来后才发现自己一家已经陷入层层黑雾。

  报纸刊登后,事情传得很快,因为是自己身边的事,村里村外议论纷纷。于桂华举报了蔡宝玉,这在许多农村人看来是“无情无义的事”。

  于桂华首先是从村里人对自己态度的转变上体会到“糟糕”的感觉。以前,因为老于经济条件比较好,又乐于助人,“车被借去结婚用,一年就有二三十次”,村里人都乐于与他交往,在家吃饭的时间很少,今天被西家请去,明天被东家请去。可是,这次回来却没人请了,见面打个招呼都很勉强。

  紧接着,就有一些鸽友跑来说:“你看你瞎积极什么?人家蔡宝玉的姐夫不是也回来了,啥事没有?”“公安局都不买你的账,把你的事说出来了。你说你图啥?还有跟蔡宝玉一起作案的两个人没抓到,那可是亡命之徒,你小心点吧。”

  屋漏偏遭连阴雨。越怕更多的人知道,南皮公安局还频频找来。于桂华还在出差的时候,南皮公安局就去过电话,假称要买他的货,问他什么时候回来。回来后大队干部告诉他公安局找他,因为当时找不到他,还在大队喇叭里广播过。

  公安局找他的目的是让他取证。这时的老于已经是惊弓之鸟,直觉“不是好事”,拒绝了,说:“盐山公安局都有记录,你们去那里吧。”南皮公安局还是坚持,并把他约到盐山公安局,但不说明是取什么证,只说“如果配合会给六七十元的经济补偿,以后在南皮地界上有什么事好说”。老于说自己特别害怕,还是没答应。

  躲不掉的恐惧

  因为在村里生活压抑,又怕有人来报复,于桂华夫妻开始考虑搬家。2004年1月20日,于桂华去盐山县城找到几个朋友,让他们帮着找个“严实”的地方。朋友很快帮他找到一空闲很久的地方。

  记者看到老于的新址确实“严实”:要绕几个弯才能看到老于家,从街面上根本看不出来后面还会有住家和厂房。老于家占了两个院落,一个院子做办公室,谈业务,儿女住侧间,客厅接待客户,放了一张办公桌和一部电话,几张沙发,看不出住家的痕迹;另一个院落很大,做厂房,老于两口子住在厂里,房间小得只放得下两张单人床,又阴暗又潮湿。老于说一下大雨房间里就进水,因为经常住在潮湿的环境里他身上起了皮疹。从进他们这个胡同,车子就颠簸不停,地面是坑坑洼洼的泥地,“一下雨就进不去人”。

  老于语气强烈地给记者描述他老家的房子:15间砖房,都是新房,院子大概8000多平方米,“都是咱自己的,地头哪都熟,就是土地爷的生活”。“可是现在的房子严密呀!”因为这个,他以每年8500元的价格与房主签了十年的合同。

  因为大型设备较多,搬迁持续了4个多月。因为停产造成损失15万元,还流失了一些客户,包括年交易额达30多万的大客户。工人只剩下两个。

  可搬迁还没完成,让于家害怕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蔡宝玉的家人找来了。

  他的家人一共来了多少趟,老于不记得了,但有记录的就有13次。

  蔡的姐妹们、妻子、儿子、律师,都来过,目的基本是:让老于证明蔡宝玉是自首(2004年7月蔡宝玉一审被判死刑,高院复核后发回重审)。

  于桂华回忆:蔡宝玉的儿子一来就跪下了,说:“大伯,救救我爸!”于桂华问:“是他犯事了,我怎么救他?”蔡家儿子说:“证明他到您这里是想要您陪他一起去自首。您不答应我就不起来。”怎么劝他都不起来,于桂华就假意说:“行,你起来出去吧,我跟你的律师说。”然后他对律师表示,假证自己做不来,该是什么就是什么。

  还有一次,蔡妻和他姐姐一起来的,说:“日子没法过了,老于你不能不管呀!”时间一点点过去,她们没有要走的意思,老于妥协了,拿出1000元。

  多少次,蔡的家人是踩着饭点来的,跟于家一起围坐着吃饭。“想想我心里的滋味!”53岁的老于摸摸自己的白发,说:“这事出来以前我一根白发都没有,好多人说我像30多岁的。看看现在,几乎满头都是。我原来是个大胖子,现在你看连肚子都没了。只要一有空就想这事,提不起精神忙厂里的事。”庞春华也是“一想起来心里就堵得慌”,她就天天泡在车间里干活,记者见到她时满手油污,两个鼻孔都是黑的。她苦着脸问记者:“你说俺这多载(何时)是个头?”

  老于最担心的还是家人,在外出差的时候挂念,回到家还是担心。记者看到,于家床头挂着宝剑,床边放着木棍,枕头底下、门后也预备着“武器”。院子里还养了几条狼狗,一有动静就叫个不停,老于说“狗很厉害”。为了安全,厂子改了名,牌子都不敢挂到大街上。选择这个新家的理由还有一个就是,家门口是个车队,整夜都有车来车往。

  大女儿的未婚夫是退伍的武警战士,本来人家是独生儿子要回承德的老家,也被老于强留下呆在厂子里,他说“这样心里安稳些。”小女儿还在上中学,每次出门前父母都叮嘱她“注意安全”。“仇肯定结下了,只希望有事找我,我心甘情愿,只要孩子没事就好。”

  后来,传出蔡宝玉被改判死缓的消息,蔡的家人就没来了,可老于一家更害怕了。老于说知道蔡被判死缓的消息后他的第一反应就是“遭透了,遭透了”,又想到另外两人还在逃,他一点安全感都没有了。他不知道蔡出来后会怎样,蔡在押期间他的家人和那两名同伙会怎样。

  在10月25日的刑事审判庭上,记者看到蔡宝玉满不在乎地斜靠在栏杆上,振振有词地推翻了以前所有的供诉,指责检察官对他的指控“不公平”,尤其说老于的证词是“撒谎,一次比一次扯得离谱”,说老于“故意隐瞒”他“自首”的情节是因为“跟被害人是亲戚”。

  他的家属齐刷刷坐满了半个旁听席,都梳洗得整整齐齐,包括七八岁的孩子。有几名家属还提着装满食物的袋子,给人感觉更像过节去看亲戚。

  这次审判是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法官张健解释说这在刑事案件中很正常,不代表案件“出了什么问题”。

  对发生泄密的事情,他说“被告人是经于桂华举报才抓获的”,“证据对案件的客观认定肯定有帮助”。他认为:“老百姓觉悟这么高确实不容易,精神值得提倡。”同时他承认确实出现过“举报者或证人被报复的事情”。

  主办检察官曹秀亭也说,老于原则性很强,值得肯定。对泄密一事,他认为“很遗憾”。

  无法弥补的损失

  事情似乎陷入了怪圈。政府部门、官员、司法人员都认为老于的行为值得肯定,泄密不应该,可是对于泄密后老于遭受的种种压力又爱莫能助。

  于桂华说,自己“能找的都找了”。他几次去找南皮公安局,对方也表示道歉,也很气愤:“还有两个同案犯没抓到呢,这么一登出来还能抓到人吗?”可是,公安局不认为还有其他该做的。

  2005年3月28日,于桂华与聘请的律师戴洪智一起找到市公安局督察处投诉。王处长了解后把南皮公安局的领导叫来,对方表示道歉后再无动静。

  8月24日,他们又找到省公安厅。表示要追究泄密者的责任,并要获得相应赔偿。第二天上午10点,在南皮公安局会议室,有关领导向他们表达了刚才开会研究的几点意见:一是表示同情;二是泄密是记者的责任,公安局没责任,也就没义务赔偿;第三是如果老于要起诉,他们会积极应诉。

  8月31日,于桂华夫妇起诉了沧州晚报社、南皮公安局和沧州晚报记者曹春亮。

  10月25日,记者经多方努力见到南皮公安局的杨政委。一见面,杨政委就提出,“采访不便,但可以聊聊”,不能记录、录音。“聊聊有助于”记者对事件的“背景有个了解,有利于公正报道”。他谈话的大概意思是:曹春亮在做记者之前曾经在南皮公安局干了几年,跟上下都熟。蔡被抓后他可能是看了卷宗,也可能跟知情警察聊了聊,就把事情报道了出去,没有让公安局审查,更没经公安局主管领导同意、盖章。作为跑政法的记者他应该了解,不盖章的稿件不能发出去。所以,即使泄密也是记者和报社的责任。

  对跟这事有关的警察,他们已经批评教育,告诉他们以后在接待记者时要特别注意,尽量减少接触。

  对于桂华,他们也尽了最大的努力:派专人到盐山公安局,请求对方如果发生事情,一定要第一时间赶到他那里。对方也答应了。

  对于泄密的事情发生后是否会影响他们与证人的接触的问题,杨政委表示,在基层,取证本来就很困难,即使于桂华的事情有影响也很小。

  他建议记者还是去采访他们的律师,但记者跟其代理律师联系后,对方表示还在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不能接受采访。

  记者努力跟沧州晚报和曹春亮联系,未果。于桂华说,他曾经去找过报社和记者,对方“态度不好”,说“公安局不透露我们哪里知道的消息!”

  戴洪智开玩笑地说:“看来开庭的时候,报社和公安局有一场恶战呀。”他断定,这个官司于桂华一定会赢。

  可是,会赢的于桂华一点也高兴不起来。

  他认为,举报的事情已经曝光了,官司结果再好也弥补不了由此带来的精神损失,“这个事情没有终点,始终是个威胁。”无助的他甚至问记者:“出国能躲得开吗?”

  他伤心地说:“我帮助了司法机关,就落了个这样的下场?”

  一连串问号之后,他很肯定地告诉记者:“如果时光可以倒流,我不会选择报案,哪怕为此会付出牢狱之灾的代价!”(本刊记者 孙欣)

  链接:保护举报人的规定

  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有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1月下半月刊)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