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警察开枪后逃逸续:开枪者被批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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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8:16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鲁蒙海 通讯员 滑力加 高文祥) 本报2005年11月30日报道了呼市男子马某在酒后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向警察开枪并劫持出租车逃跑一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2005年12月31日,呼市检察机关以马某涉嫌劫持汽车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马某。
2005年11月3日21时许,呼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一辆牌号为冀R·H7008的黑色别克轿车在此路一饭店开出时,先后撞到3名饭店服务员和一辆黑色奥迪车后逃逸。 22时许,呼市110一网格化巡逻警车在胜利街巡逻时发现路边有一名步行的中年男子形迹十分可疑,便开车拦住这名男子的去路准备盘查。当巡警走过时,该男子突然从怀里掏出一把手枪指向民警,并开枪射击。没带武器的民警急忙躲在警车后面,向指挥中心请求支援。 这就是震惊呼市的“11·03”袭警案。 案发后二十多天,即2005年11月25日,呼市警方将马某抓获。 经审讯得知:马某,男,1975年出生于呼市,初中文化。家中有妻子和一4岁的儿子。 1992年,马某还是少年时,曾因放火罪、盗窃罪被判刑4年6个月。 ★劫持汽车罪 公安机关以马某涉嫌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向呼市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马某犯有抢劫罪定性不准。呼市新城区检察院一检察官指出:“我国刑法中所指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马某抢走出租车的目的不是想非法占为己有,而是为了逃跑而临时劫持,其行为实际上触犯了刑法第122条,涉嫌劫持汽车罪。” 2005年12月31日,呼市检察机关以涉嫌劫持汽车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了马某。 ★尚存的疑问 此案的关键是枪的来源。警方讯问马某枪支的来源,马某称是别人向他借钱押在他手里的。对于枪的真正来源,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 但对于马某袭警一案,他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