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青年抢劫强奸并杀死少女被判死缓激起民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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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10:32 新世纪周刊 | |||||||||
-本刊记者/王骞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中国特有的古老话语。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对一犯有抢劫、强奸、杀人罪的凶犯量刑为死缓,再次激起了民愤。于是,一场已不局限在法理层面的争论就此展开
19岁的崔英杰和未满17岁的宋宁(化名),在几个小时内,两次抢劫和强奸17岁的王江兰,并尝试溺死她不成后,又用石块将她砸死。2005年6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罪的崔英杰死刑、宋宁无期徒刑。 而2005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崔英杰死缓。2006年年初,王江兰的母亲向贵州省检察院、人大递交了申诉状,要求再审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杀害自己女儿的凶手崔英杰,对其执行死刑。 如果再审程序被启动,已经被判处死缓的崔英杰最终会面临什么样的刑罚,又会变成一个疑问,而对于崔英杰是死是活,争论在当地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 抢劫、强奸、故意杀人,这三项罪行中的任何一项都足以判处崔英杰死刑,二审法院为何改判其为死缓?得知二审判决,王江兰的家人和律师都发出如此质疑。相同的质疑声,也来自案发当地被惨案震惊的普通民众之口。 17岁女孩被害 2004年10月10日半夜到11日凌晨,王江兰17岁的生命之路,断送在两个同龄男子手中。当日下午,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云马飞机制造厂中学的放学铃声一响,初三女生毛丽娜立刻拿着书包冲出校门,刚走到食堂,就听见一个阿姨议论:“那个失踪的女孩死在水库那里了。” “王江兰死了!”毛丽娜来不及掉眼泪,立刻搭上学校门口的公车回到镇宁县丁旗镇三街村,半个小时以后,她将这个消息告诉了住在村里的姨婆,“姨婆”正是王江兰的母亲。 “当天傍晚,我和她母亲赶到学校时,学校老师通知我们,江兰的尸体已经送到了殡仪馆,我们掉头又往殡仪馆跑”,王江兰的大嫂张海燕回忆说,躺在殡仪馆里的江兰,“腿和胳膊都骨折了,头部严重变形,还好,脸没事,还是那个样子”。 “她计划要考政法大学,当个能为百姓说话的好法官”,张海燕忍不住诘问,“什么样的人会对这么一个乖巧懂事的女孩下毒手?” “8000人的厂区从来没出过这种事,大家都被吓坏了,好长一段时间里,家长都要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才安心,大家都说凶手用这么残忍的手段杀害一个女孩,该杀。”云马飞机制造厂公安科的工作人员肖伟说。 嫌犯承认犯罪 2004年10月10日夜里12点过后,在云马厂中学当老师的李福堂被外甥女毛丽娜的敲门声吵醒。毛丽娜告诉舅舅,刚才,王江兰被两个带刀的陌生男人从宿舍带走了,那两个男人还抢了她们仅有的40元现金。 李福堂立刻带着毛丽娜赶到云马厂公安科报案,王江兰被列入了“失踪人口”,公安科随后又把这个消息报告了安顺市开发区公安局。“我们一直在附近找,但直到天亮也没见到王江兰的踪影”,毛丽娜说。凌晨5点多,她和舅舅才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休息。 接到报案后,公安人员对重点人口进行了排查,崔英杰第一次就被划入了排查范围。“他的父母都是厂区职工,在厂区长大的他从小打架,小偷小摸,曾用石头砸死邻居家的小鸡,秉性很差,有暴力倾向。”肖伟说,当时警方并没料到会发生这么恶性的案件,直到第二天在附近一个县的网吧里找到崔英杰,听他供述和宋宁抢劫、强奸、杀人的整个犯罪过程,才知道失踪的女孩子已经死了。 11日下午2点左右,警方在崔英杰的带领下,来到位于云马厂附近的蜜蜂水库。这里距离学校约有1个小时的路程。警方很快发现王江兰的尸体漂浮在距水坝约200米的西北侧水面上。 跟随公安人员同到现场勘查的肖伟看到,王江兰衣着整齐,后脑勺部位有爆裂式伤口,尸体往西不远的岸边石块上还有两处深褐色的血迹。警方还在水库内找到了王江兰的白色夹克衫,衣服的两个袖子被打成死结,衣服里还包着一块石头。 据法医鉴定,岸边石块上的血迹与王江兰的血型相同,崔英杰的牛仔裤上也粘有相同的血迹。从尸体的阴道中,法医还检测出崔英杰的精子。 法院认定犯罪过程 据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10月10日当晚10时许,崔英杰、宋宁两人在云马厂持刀威逼抢得王江兰的现金15元,并将她挟持到附近一座山上,将其轮奸。尔后,两人又将王江兰挟持到她租住的宿舍内,抢走现金40元。 之后两人怕罪行暴露,决定杀人灭口,遂将王江兰带到附近的蜜蜂水库,途中,两人再次对她实施轮奸。 在蜜蜂水库,两人欲将王江兰淹死,便将她的外衣脱下捆住王江兰后推下船,但因她会游泳而未果。两人又将她哄骗上岸后,用石头朝王江兰的头部乱砸,致其死亡后抛尸于水库中。 王江兰租住的宿舍离学校步行不过10分钟。 从被抢劫、第一次强奸、到被劫持回和毛丽娜同住的宿舍、再入室抢劫,这1个多小时内,王江兰没有呼救,看着歹徒带走江兰的毛丽娜也没有呼救。 崔英杰的二审辩护律师谢文川则认为,开始两人只是想抢点钱,看到对方不反抗,又进一步侵犯,直到两次反复强奸、抢劫后,恐惧罪行暴露的两人才想到了杀人灭口。受害者的沉默,客观上纵容了犯罪。 认罪、坦白换来死缓判决 “如果不是因为你最后杀了我女儿,不管你对她做过什么,我都不会一定要你死”。在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王江兰的母亲对崔英杰说了这么一句话。 由于凶手之一的宋宁是未成年人,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王江兰的母亲和律师刘鹰,因提出民事赔偿,以原告方身份参加了庭审。 “开庭时,崔英杰讲述了整个犯罪过程,态度冷静,没有表示悔意,也没有向王江兰的母亲道歉。”仔细观察崔英杰的刘鹰说,自己在听到王江兰被残忍杀害的细节时,曾几欲落泪。 2005年6月16日,安顺中院一审判决崔英杰死刑、宋宁无期徒刑。然而,5个多月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做出的二审判决结果,让王江兰的家人无法接受。二审法院以“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为由,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少杀慎杀,不是不杀”,年初已经帮助王家写了申诉状的律师刘鹰认为,抢劫、强奸、杀人这三项罪名都可能涉及死刑,同时犯下这三种罪行的崔英杰绝对该杀。 而二审崔英杰的辩护律师谢文川律师用了“激情杀人”这四个字来定义本案。谢文川和崔英杰面谈过两次,每次问到杀人动机时,崔英杰总是说不清楚,但悔意明显。“崔英杰刚进入社会,还很年轻,一时失足,减刑是可行的”。 张海燕说,在得知二审判决后,江兰的父亲变得神志不清。王江兰50多岁的母亲每天寄宿在贵阳火车站,拿着申诉状奔走在贵州省检察院、省人大之间,要求再审崔英杰。“还有上万名市民听到江兰的遭遇后,签名支持她母亲的申诉。” 2005年12月末,《贵州都市报》最早报道此案后,接到众多热线电话,很多读者都表示对此判决不服气,他们认为崔英杰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地很多律师也认为,崔英杰作案手段太残忍了,两次抢劫同一人,两次强奸同一人,两种方式去杀害同一人,他不该被从轻免死;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在与当地媒体的沟通中也认为,崔英杰就应该被判死刑。 现在,王江兰的母亲仍在贵阳等待贵州省检察院、人大对于她申诉的回复。 司法进步中的民意障碍 当少杀、慎杀甚至不杀,成为人类文明进步标志的时候,中国传统的现世报应观念成为了法治进步的“绊脚石”。 当超过一万名普通市民选择用签名方式声援王江兰母亲申诉时,他们所依据的是最朴素的正义观。同样的观点在网络中也相当的普遍。2005年12月22日至12月31日,8580名网民参与了门户网站“网易”对本案二审改判结果的投票,其中38%的网民选择了“改判不当,不判死刑不足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47%的网民选择了“慎杀不是不杀,认罪态度好不是免死的理由”,赞同杀崔英杰的网民占到八成以上。 “如果民意真的可以左右法院的判决,崔英杰肯定是难逃一死。”身为一名普通律师的吴东如此感叹。而这一案件得以改判,法律界普遍的认为是遵从了少杀的原则和趋势。其背景是最高院正在积极准备收回死刑复核权。 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最高院要控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为死刑复核权收回进行配套改革。”最高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解读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意图。 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于1764年首倡废除和限制死刑以来,废除死刑已成为整个现代文明社会的大势所趋。“在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进程,无疑会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说,“‘民意’的作用是其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司法公正不是私人的公益 “一种在无知的黑暗中做出的司法祭祀。”20多年前,还在当律师的法国前司法部长巴丹戴尔在为一名绑架杀害儿童的罪犯亨利辩护时,给死刑下了这样一个定义。 犯下恶行的亨利,在开庭前就被新闻媒体“私刑处死”。可巴丹戴尔向陪审员指出,没有任何人能够真正了解亨利这个年轻人,法官也不比专家了解的更多,但民众却要求法官将他处死。处死亨利,同样会给他的家人带来莫大的痛苦。巴丹戴尔质问陪审员,当死者母亲的眼泪,和凶手母亲的眼泪交汇在一起时,人们怎么能够判断,正义到底在何方? “司法公正不是私人的公益”、“死刑会造成司法不公。” 2004年4月,应邀访华的巴丹戴尔在中国重申了他从1972年起就得出的这个结论。巴丹戴尔于1981年出任法国司法部长,并在同年10月最终推动法国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 “我们实行的司法首先要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即要捍卫社会正义,要能反映出人的人格,要尊重生命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复仇。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死刑就没有任何地位存在了。” 巴丹戴尔认为,如果一个人被判处了死刑,杀了头就没有办法补救了,如果没有判处死刑,发现了问题还可以补救,二者的性质不一样,死刑是不可逆转的。 “死刑所发挥的最现实的功能,也是死刑得以存在的最强大的支柱,是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或者说是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同样反对死刑的西北政法学院教授贾宇认为,不再以适用死刑来满足人们的报复心,是文明时代人类理性的呼唤。 文明的社会需要引导民众崇尚理性。而司法应当率先承担起这一重任。“不幸的是,中国的司法往往被‘民愤’——包括‘官愤’、‘舆论之愤’和‘受害人亲友之愤’等等所左右。” 贾宇说。 许多可杀可不杀的案子最终决定适用死刑,贾宇认为,这是对民众原始报复本能的放纵! 可以引导的民意 现今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多达117个,这其中包括了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南非和俄罗斯等大国,而相应地只剩下包括中国在内相对少数的78个国家和地区依然保留死刑。 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中国刑法立法中的死刑罪名为71个。尽管1997年刑法典对可处死刑的罪种数略做减少,但仍保持了68个罪名,死刑规定的绝对数仍位居世界前列。 “在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废除的主张也并非都是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的”。赵秉志说,虽然法国国内要求保留死刑的民意很强烈,但当时的总统密特朗和司法部长巴丹戴尔等人认为,法国作为在世界人权历史上起过伟大作用的国家,却成为西欧唯一适用死刑的国家,这是一种很不光彩的记录,不符合他们的政治信仰,因此,死刑应当立即地、无条件地、一步到位地废除。故法国政府坚定推动死刑的废除,并最终实现了目标。 赵秉志说,历史经验表明,在废止死刑的过程中,大多数民众起初是不赞成废止的;但是实践也证明,在废止死刑后一段时间,大多数民众又不赞成恢复死刑。这说明民意是可以引导、进步的。 死刑威慑作用之辩 废除死刑会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这个问题在学界还未有定论。中国的情况表明,增加死刑的适用也并不能导致犯罪率的下降,1982年,中国的伤害罪发生20298件,1983年增设死刑后,1993年伤害案件增加到64595件,增长3.18倍;重大盗窃案1982年发生14404件,1983年对盗窃罪增设死刑后,1993年盗窃案件增加到301848件,增长20.66倍。 但事实也存在相反的例证,美国埃莫里大学2001年公布的研究结果表明,美国在过去25年处死的717人的案例中,每处死1名杀人犯,平均可以使18人打消杀人的念头。而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速度越快,其威慑力越大。尽管如此,法学家们仍然相信,从人道主义出发,废除死刑将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大势所趋。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这句培根的格言,被贝卡利亚放在了首提废除死刑论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卷首。这显示了一个法学家的期望,也考验着传承者们的耐心。 相关专题:新世纪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