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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钱不还被告上法庭被判决还借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7:48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王国柱 通讯员 江海暄)刘小娟(化名)在2003年7月至10月以搞绿化为由向张青梅(化名)借款30万元,一直未还,在此期间,刘小娟在呼市都市华庭购买了房子和宝马车。

  ★30万借款引官司

  据了解,2003年7月至10月,刘小娟以搞绿化工程急用钱为由,向张青梅借现金30万元,直到被起诉时仍未还款。张青梅称,刘小娟在借款后购买了房子和宝马车,但就是不还她钱,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递到呼市回民区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支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40986元。

  对此事,被告刘小娟称:“我与原告还有其他3人是合伙关系,原告张青梅主张的10万元是其入股出资的,由我保管,故其中的1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工程款。另外20万元是我与杨来田及原告等5人实施的绕城路一投标工程中,原告主管这一工程的承包权而投入的。”

  刘小娟认为原告与他们是合伙,上述事实有合伙人当中的赵质斌和杨来田证明,该工程也没算账。施工过程中,原告还从她手中借过101400元,即使是借款也应冲抵。刘小娟要求驳回原告张青梅的诉讼请求。

  ★三笔款均未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底至8月间,原、被告及案外人杨来田、赵质斌协商合伙实施呼和浩特市绕城公路一标段的一部分工程,此段工程系内蒙古晶莹资源贸易开发公司从陕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呼市绕城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取得,承包此工程的具体工程量及标的的金额,双方均未向法庭举证。此工程由发包方收回,拨款施工账目均未清算。2003年7月7日,原告向晶莹公司投入10万元整,交由被告保管。同年7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同年10月10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10万,以上三笔款30万元均未偿还被告。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0万及利息

  原告张青梅诉被告刘小娟一案回民区法院认为,原、被告虽与案外三人有过合伙施工的意向,但五人并未签订过合伙协议,对合伙中的权利义务的利润分配均未有明确约定,被告声称与原告的三笔欠款均是原告的合伙投资款,经法庭查证在合伙五人中只有原告一人投资而其他四人均未投资,这显然是不符合公平原则。原告提供的第一张欠条中,只有四人签字芦胜利未在欠条上签字,而赵质斌和杨来田是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字,故本院无法认定该欠条具有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就不能认定五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另外,被告从原告处拿走的这三笔欠款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于投资施工项目或交于被告所在公司,故本院认定这实属被告人借款行动,所以此案的案由也应由原来的合伙纠纷改为民间借贷,被告理应偿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回民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刘小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青梅欠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2003年10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7674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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