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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男钢针刺字残害妇女获死缓 受害女称量刑过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16:17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3月24日电(记者 周立权)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震惊全国的“钢针刺字残害妇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4日记者了解到,3名被害女认为量刑较轻,已正式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抗诉申请。

  3名遭残害妇女一致认为,周某用刀片割她们鼻子;用钢锉将受害人的门牙锉薄,再用钳子掰下;将受害人脚趾甲用暴力掰下等恶性情节都没有认定,因此她们已正式以书面形式
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据了解,2004年4月,时年52岁的吉林省白山市离异女子李某结识了42岁的离异男子周某。两人相处半年后,李某向周某提出分手。周某以索要10万元分手费为由,将李某囚禁3个月。周某用缝纫钢针蘸墨水,采用威胁等方式在李某的全身刺下百余字。后来,李某家人无意中发现了其受虐的情况,并将她解救出来,随后报案。警方于2005年1月9日将潜逃至山东的周某抓捕归案。

  周某落网后,他的前妻董某也向警方报案,指控周某曾同样用钢针刺字等手段对其进行残害。经查,董某的面部、颈部、双臂、背部均被刺满字迹,所刺均为“勾引七个男人”“勾男人卖淫”等污言秽语。据董某讲,周某还曾用强迫喝尿、用蜡烛烤、脱光衣服受冻等手段对其进行虐待。此外,还有一名女子也遭到周某类似的残害。

  3月20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与其原配妻子董某以及另两名女友共同生活期间,用缝衣针缠线蘸墨汁在3人身上文刺字迹图案,致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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