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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定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13:2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吕娟

  2006年3月14日,本刊记者来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本案终审法官陈某,对方以“此案已进入申诉,没什么可说”为由,拒绝了采访。

  从2004年2月至9月,这起离奇的强奸案经历了四次裁判,除一次发回重审外,其余
三次的裁判结果均认定被告人有罪,所依据的证据均为被害人的报案与陈述,证人证言和三名被告人曾经作出的有罪供述(均翻供)。

  在2004年9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裁定书中,法官有一段这样的审查分析:汪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人报复”,当公安机关前来询问时,汪某否认了“报复”一说,但不否认被强奸一事。这足以证明被害人对一般的伤害是可以原谅的,因此不能因为汪某不指控其母亲和亲属的伤害行为,从而推论汪某指控三被告强奸是报假案;……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分析,不能找出被害人汪某诬告陷害三被告人的理由和动机;由于时间和年龄的关系,被害人在陈述事实的具体情节上,有的记不清或不完全一致是正常现象,对被强奸的基本事实,汪某的陈述始终基本一致……

  时隔四年,我们无法、也无意于还原案件事实,但是,在采访中,这起从立案到终审仅凭当事人言词证据一步步推进的案件令我们产生了种种疑问,带着这些疑问,我们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宇冠。

  记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此案的几次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均仅为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和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并且,证人所陈述的证言均表示,他们只是听被害人说过自己被强奸一事,并无直接目击。请问,这样的证据能否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杨宇冠:在刑事诉讼中,要证明犯罪,所有的证据必须能形成一条完整的锁链,也就是证据链。单独的证据,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是受害人的陈述或证人的证言,均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有其他的证据,如DNA鉴定等。并且,所有的证据最终要形成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完整链条,且各证据之间不能出现矛盾。这个案子,如果真像你所说的那样,应当不能成立,证人的证言在此案中只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此案中,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并且,经过精神疾病

司法鉴定为智力轻度低下(轻微弱智),但属完全行为能力人。轻微弱智者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样的鉴定结果是否存在矛盾?

  杨宇冠:并不矛盾。这种轻微的智力低下如果不影响当事人正常的表达和对事物的判断,其所做的陈述或证言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问题是,如果只有该当事人的陈述,是不行的。

  记:本案被害人在案发后,拒绝接受其母亲的抚养,而其外婆又拒绝抚养她。被害人主动要求与其没有亲属关系的邻居作为其监护人,而在被害人其他成年亲属均健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接受了被害人的请求,指定该成年男性(有屡次犯罪前科)邻居为被害人监护人。请问,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指定是否妥当?

  杨宇冠: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进行监护,而只有上述人无监护能力或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才能指定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监护人。此案中,被害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关系人还健在,有关部门就指定与她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为监护人,并且从你所陈述的案情来看,这个人的监护明显对被害人不利,这种指定并不妥。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4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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