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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球庄家受审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14:14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胡浩立

  被告人:王欣

  公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开庭时间:2006年1月13日上午9时

  宣判时间:2006年2月16日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关键词:网络赌球,代理权限,投注金额,从犯等。

  庭审背景:

  一场竞争激烈、精彩纷呈的足球比赛,让全世界的球迷都大饱眼福,并带动了体育博彩业的蓬勃兴起。然而,在另外一些人眼里,足球比赛成了他们聚赌牟利的工具……

  2006年2月16日,北京亿元网络赌球庄家王欣被石景山区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表情凝重的王欣说了这番话:“赌球就像吸毒,陷进去就停不下来,赢了想多赢,输了想扳回来,玩儿得再好也就打个平手,根本赚不了钱,最终钱没挣着,还触犯了国家法律,给家庭造成了伤害,我劝大家不要沾它!”

  35岁的王欣是个标准的球迷,从欧洲足球五大联赛到

世界杯、中超、荷甲,他场场不落,各国球员他都如数家珍。2002年,王欣认识了从事多年赌球并有着丰富经验的杨威,并在他的引诱下,开始了赌球“生涯”。王欣通常通过看比赛的电视转播进行下注。开始,他每场只投二三百元,随着比赛结束输赢结果立刻显示出来,他感到很过瘾,渐渐地,沉溺于这种暴富游戏中不能自拔,并结识了一大批“志同道合”的赌友。

  2003年底,杨威告诉王欣现在可以网络赌球了,并熟练地给王欣演示起来。网上赌的都是欧洲足球五大联赛,最高下注金额50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王欣感到大开眼界。

  为了进一步拉拢王欣,杨威不仅以网络赌球为诱饵,更是“慷慨解囊”把一个三级代理号交给了王欣。于是王欣摇身一变,成为了网络赌球的三级代理商。至此,他彻底由一个赌徒发展成为球庄:他每天都会登录赌球网站查看每个赌客的输赢情况。无论输赢,王欣都按赌客投注总额的1%获得提成,这就是所谓“退水”。

  短短几个月时间,王欣的朋友、同事、发小儿甚至房东十几个人,都被他拉来网上赌球。赌客中担任公司董事长、经理的竟达六七人之多!

  无论输赢,赛场上变数越大,场次越满,频率越高,王欣从中抽取的利润就越多。由于有一批“守信用”、“资本足”的铁杆赌徒参与,王欣的赌档像滚雪球一样越做越大,生意也越来越火。不过几个月,他真成了暴富者。

  之后,他从杨威那里要来了二级代理权限,自己开出若干三级登录号和信用额度,开始发展三级代理商。他不但通过三级代理商发展赌客,还为自己开了一个三级登录号,让原来那些“老主顾”通过自己的登录号进行投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王欣交给上庄的钱达到150万元,而他自己挣到的“退水”、“佣金”和“杀注”达到30万元。

  2004年5月,“致富”心急的他开始尝试与赌博网站直接联系。他首先选择了“名气”较大的台湾“宝盈”网站,几经周折,王欣终于成为了发展三级代理的上庄。

  当警方实施抓捕时,王欣正在家中毫无顾忌地盯着电脑,浏览着赌球网站页面,王欣的赌账记录是以万元为单位的,几千元的输赢在他眼里只是零点几而已。这些记录中,赌球的输赢总额达到了1亿多元,赌客的输赢都在几十万元以上,最多的输了上百万元。

  控辩交锋:投注金额是焦点

  王欣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对其赌球使用的笔记本电脑进行了鉴定,证实王欣用它进行赌博网站的下级用户管理。经过电子数据恢复,提取出王欣的下级投注用户和代理商共投注了37325笔,涉案金额超过1.2亿元,而王欣自己也投注了36万余元。

  公诉人:被告人王欣涉嫌赌博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由我院依法审查起诉。

  经查明,(宣读起诉书内容……)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进行陈述。

  被告人陈述:(略)

  审判长:下面由当事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略)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控辩双方要围绕双方的诉讼焦点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过程:(略)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要围绕本案争议焦点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认定无异议,但在是否应将其个人投注金额排除在认定赌博罪数额之外;是否应将电脑记录的重合部分排除;本案是否是一起共同犯罪,自己是否为从犯;是否存在电脑恢复出来的界面有一些三级代理是别人管理的情形;是否所有投注并非是自己控制,是否应将未受控制的投注金额排除等五方面提出异议。

  被告人辩护律师:王欣使用的网络平台是代理商共同使用,网络并非他一人控制,数个代理商都可以使用这个界面,因此王欣电脑显示出的投注金额不完全是王欣所为。同时检察院指控王欣管理的赌资达1.2亿元,其中代理商和下级投注用户统计表中“日期”字节完全相同的下级用户投注记录有748笔,累计金额280万余元,这笔重合金额在指控中已去除。但辩护人认为,代理商统计表中“日期”字节包含下级投注用户统计表中“日期”字节的下级用户的投注有760笔,投注金额497万余元,这部分重合金额有重复计算的可能,也应当去除。

  公诉人:王欣曾经供述他登录的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及下注界面,都是他下辖管理的。同时鉴定人也说明在王欣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上恢复的下注成功页面、信息查询页面、浏览页面都是这台电脑所有人控制的,与他人无关。

  被告人辩护律师:王欣在代理赌球的同时也参与赌博,因此应将其个人投注金额从总额中扣除。在王欣把三级代理号码出租给他人时,只是收取租号费,并不实际控制赌客的投注金额,因此这部分金额也应当扣减。同时,王欣在网络赌球中是从犯,他的行为仅仅是赌博的一个环节,赌博人员的召集和网络平台的提供都不是王欣所为,他只是起到了介绍和牵线搭桥的作用,因此犯罪后果相对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能把赌客网络赌球的所有罪责都归结在王欣一人身上。

  公诉人:指控王欣赌博犯罪的数额是非个人投注页面的金额总和,计算时已将其个人投注金额去除。同时,投注日期并非是时分秒的重合,它们并不是同一的关系,而是现有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导致的。存在日期重合情况的记录不应该一概排除,只能适当排除,实际中日期完全重合的机率非常小。检察机关是本着严谨和维护王欣合法权益的原则来认定涉案金额的,在指控中考虑了可能性的存在,因此认定的投注金额是准确合理的。王欣个人控制的三级代理账号和笔记本电脑中恢复出来的投注记录,都是王欣本人使用的。王欣应对其直接控制的赌博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毋庸置疑,如果王欣不向他人提供账号和密码,其他人的网络赌博行为也不可能发生,王欣为网站充当代理与赌客参与赌博活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对全体参赌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判决结果另行择日宣布。2006年2月16日,石景山区法院对这起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集中打击赌博行动中联合督办的网络赌球大案作出一审判决:2003年底到2004年12月间,王欣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从他人处获得的赌博网站的二级及三级代理权限,在其家中使用笔记本电脑登录网络赌球平台,管理下级代理商和会员参与网络赌球活动,通过“退水”、“杀成”及出租投注账号的方式从中牟利,投注金额累计达1.1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最终,此案合议庭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采纳了辩护人扣除497万余元投注金额的辩护意见,同时考虑到王欣系初犯,能够自愿认罪,故此酌情从轻判处王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起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时,王欣当场表示不上诉。至此,这起震惊京城的特大网络赌球案终于尘埃落定,王欣也是北京市查处到案的网络赌球最高级别的代理商。

  链接:惩处网络赌球面临难题

  网络赌球具有组织性、隐蔽性强、参赌方便、涉案人员多、诱惑力大、蔓延速度快、涉赌金额高、危害严重的特点,处理此类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

  王欣被抓捕后,办案民警根据其提供的账号和密码试图进入这个赌球网站进行模拟,但却怎么也进不去了。可以肯定,赌球上线一旦知道王欣出事,就会立刻对网络进行关闭或加密处理,这种隐蔽性为侦查和取证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同时,大部分赌球网站都开在国外,服务器架设在允许赌博的国家或地区,赌注的方式采用汇款和国际信用卡,不论这些赌博网站的交易量有多大,国内的法律鞭长莫及,很难对他们进行处罚。

  传统的赌博可以通过收钱记录、赌金、口供等证据定罪,但网络赌球通过国际互联网进入内地,投注和交易都在网上进行,公安机关很难取证。而且网络赌球资金的交割并非实时发生,存在着时间差,资金流向也难以查清,因此涉案金额准确区分认定较为困难,无法有效追缴赌资。

  对于这种动辄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赌博案件,立法机构应该提高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系统划分不同类型的赌博行为;将涉赌金额“巨大”、“特别巨大”作为量刑标准;同时在附加刑中增加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并根据网络赌博可能衍生出的新的犯罪形式,设立新的罪名,重拳打击网络赌博犯罪。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4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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